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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以本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本文就中国公民购买外国企业发行的离岸债券的司法管辖和执行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关于管辖问题。首先应当遵循当事人协议管辖和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七条、二百八十条,如果当事人没有仲裁条款的约定,且没有书面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也没有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由外国法院管辖时,才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再次,如果由中国法院管辖,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的,先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住所,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选择以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后,在产生管辖的积极冲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八条、 二百八十一条进行处理。

关于执行问题。因为我国于1987年4月即加入了《纽约公约》仲裁的执行,基本不是问题。但司法判决的执行,很是问题。我国虽然与3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但主要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法国、西班牙。而我国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尚未签署双边条约,需要根互惠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执行问题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综上,我们建议,就离岸债券诉讼,当事人选择被告有财产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域进行起诉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