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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

3月30日晚上,宜宾市翠屏区回应称,这张罚单有法可依。

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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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耳部护理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

当地卫健局:属诊疗活动,非普通采耳

2023年3月,李女士通过加盟的方式在宜宾市翠屏区开了一家耳部护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疗。“加盟时告知我主要业务是理疗、疏通经络、采耳。

△涉事门店(受访者供图)

2023年3月21日,有“患者”到李某英的“天泰通耳健康中心”称其非法行医。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陈敏证实了上述事实,称收到匿名举报电话之后对该店铺进行查处。

李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门店的经营范围包含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此外还有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但开业不到半个月,李女士便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而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我将液体滴入耳朵是为给顾客体验;使用内窥镜是为掏耳朵;云刀是采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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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门店营业执照(受访者供图)

此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李女士的耳部护理店涉嫌非法行医。

对此,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孙静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执法当日,该店正在使用“小可视”内窥镜仪器对一顾客进行检查,检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疗方案,进行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大众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为。

△涉事门店内部(受访者供图)

据自媒体产品可靠性报告报道,李某英的运康堂背后的授权商为陕西天泰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泰通公司一家直营店的相关负责人宣称,天泰通为国内“治疗”耳疾第一品牌,其工商注册资料的经营范围均不含医疗服务等内容。

有业内人士表示,天泰通耳健康中心在国内有数家直营店和加盟店,除了标榜“治疗”各种耳疾之外,还可以“治疗”各种鼻炎,其门店招牌也显示鼻炎、鼻窦炎、耳鸣、中耳炎等各种字眼。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事实上,该店违法所得为2000元,按照规定,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也就是说当地执法部门有15万元的自由裁量空间。

孙静表示,四川省自由裁量规则明确三个裁量阶梯。李女士涉案行为无从轻减轻,也无从重加重的情形,属于按一般情形裁量。按一般情形在一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进行裁量,即11万元至15.5万元之间裁量。翠屏区卫生执法大队对门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按裁量最低的40%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女士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加处罚款。孙静表示,超期共168日,加处罚款11万元后,李女士共计需缴纳罚没款22.2万元。

△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受访者供图)

2024年3月22日,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

专家:主观恶性不大 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或“首违不罚”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胡磊表示,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上。虽然认定2000元为非法所得,但也不应该施加22万元的处罚,而应以教育为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但是行政处罚还需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通俗来说有多大错,承担多大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孔祥稳认为,李女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且获利不多,她的主观恶性也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案件应当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对此,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对中国之声表示,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李女士门店的非法行医行为不在其列。

对于此类事件,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执法机关要确保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容”。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去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具体使用情形,通过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这样的制度,对罚款实现有效调节,实现个案的正义

专家:促进“过罚相当”需完善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蔡乐渭曾表示:执法面临困境乃至受千夫所指,很多时候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执法本身的问题,而更是一个立法问题专门立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固然需要关注本领域的特殊性,但也应该秉持“过罚相当”理念,而不宜忽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一味规定高起点、无余地的处罚幅度。甚至,《行政处罚法》也宜为执法者从轻或减轻处罚留下更充裕的空间,乃至恢复修订之前“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而不是严格限定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果从专门立法到《行政处罚法》都为过罚相当理念的实践留下更适当的空间,那么,执法中就可能更少出现背离公众一般认知的“过罚不当”情形。

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晨报、经济观察报、产品可靠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