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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立了遗嘱就不能争遗产,遗产就必须按照遗嘱的意愿分配。但这是从法律规定理解的“应然” 情形,“实然”的现实情形比较复杂,立遗嘱的前前后后稍有不注意,就难免事与愿违,日后仍发生子女争夺遗产的纠纷。这里讲讲其中应注意的几点:

第一、遗嘱要尽可能的覆盖所有的财产。

如果财产没有在遗嘱中表明如何分配,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对遗产的分配,会考虑子女的困难和对被继承人扶养程度等因素,这就为子女争夺遗产份额大小埋下了可能性。因此,遗嘱要尽可能的覆盖所有的财产,特别是对立遗嘱时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做到全面明确。

第二、立的遗嘱要符合法定的形式,确保有效。

有的老人自行立了遗嘱,但是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那么就有可能有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出质疑,特别是对遗嘱内容不满意的子女。因此,如果遗嘱形式不过关的话,也有可能引起子女间接争夺遗产。尽管民法典规定了打印、自书、录音等多种遗嘱形式,没有足够法律知识的话,自行订立遗嘱容易出现效力风险;公证遗嘱仍是相对最能确保有效性和公信力的遗嘱形式,所以,建议尽可能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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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遗嘱后要耐得住“耳边风”,不要频繁变更或重立遗嘱。

有的老人立遗嘱之后,会经不住子女的灌输,或者看子女表现得更孝顺就会忍不住修改自己的遗嘱。频繁变更或重立遗嘱会导致多份遗嘱存留,而新旧遗嘱之间不一定是完全覆盖的关系,这就会导致日后子女各自拿自己有利的一份遗嘱进行主张,情况更糟糕的,甚至在继承还没开始前就已经因为频繁修改遗嘱而闹僵,直接先争夺起来。

第四、立遗嘱时建议公开,合理照顾子女,根据物的效用分配。

现实中,老人容易在某些子女邀请或配合下立遗嘱,而此时若其他子女被蒙在鼓里,猜忌几乎无可避免的会发生,争夺遗产就在所难免,尽管该遗嘱在法律上不一定会被推翻。所以,建议仅可能的在子女及其他继承人齐的时候,公开表明立遗嘱的意愿和内容,并办理遗嘱。“合理照顾子女”则意味着不是平均分配,有的老人喜欢一刀切,其实未必能得到实质性的公平,只有尽可能的实质性公平,才更有可能在日后避免纷争。另外,“根据物的效用分配”也意味着不一定是平均分配,例如房子平分份额就不现实,可以一方取得房子,其他方适当补偿。以上这些都不是法律的要求,仅是从实践出发的建议。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