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8起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宋某毅行贿、受贿案”引人关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

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667.9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贿罪、受贿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6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与其所犯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最高检认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到组织人事领域,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向某市委副书记徐某行贿60万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毅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严惩不贷、对跑官买官行贿犯罪决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宋某毅为获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最终丢官去职、锒铛入狱,值得警醒。

最高法、最高检此次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社保、医药、组织人事等领域。

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二)自3月1日起施行后,“两高”首批通报的该类型案例。2021年,中纪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去年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明文规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7种严重行贿情形要从重处罚。此次8起典型案例中,受贿人行贿人均被依法惩处,彰显司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毋庸讳言,受“重受贿、轻行贿”观念影响,以往实践中普遍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但必须看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仍是当前腐败增量发生的重要原因。数据显示,行贿犯罪被告人中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占比,从2017年的14.8%上升至2023年的48.6%,行贿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行贿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近年来,我国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去年全国共立案审查调查行贿人员1.7万人,其中,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特别强调,严惩行贿行为,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通报典型案例,对于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行贿是大多数贿赂犯罪和腐败行为的开始,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土壤和条件之一。只有推动完善惩处行贿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为精准惩治行贿提供制度依据和基础支撑,方能有效推进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

来源 |法治复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