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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设立公司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而产生大额债务的风险是一直存在并不断加剧的,由此衍生的问题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公司一人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认定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2.是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

3.是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二、夫妻公司一人对外借款的法律性质

在认定夫妻公司一人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时,需要考虑到夫妻公司的特殊性。夫妻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股东为夫妻双方,且夫妻双方往往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在夫妻公司中,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往往代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此外,由于夫妻公司的财产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往往难以完全区分,这也增加了将此类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在夫妻公司中,当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时,这种借款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商事行为。虽然借款直接用于公司,但公司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经营收益和负债往往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这种借款行为在法律上不应仅被视为单一方的个人行为,而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范畴。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公司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审判机关往往会综合考虑借款用途、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且夫妻双方对此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公司中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既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认定原则,又体现了夫妻公司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

故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保存好该债务用于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并且夫妻双方共享收益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