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浔。一大妈在水果店里偷了一个榴莲,回家掰开后发现是生的,就返回店里要求退款,谎称榴莲是女儿买的,店家叫她去找女儿要小票,她却一去不回,没想到第二天她又来到店里企图偷榴莲,被店家发现后报了警。
(素材来源:齐鲁壹点)
大妈平时生活比较节俭,从来都不舍得多花一分钱,但她却偏偏喜欢吃榴莲,可榴莲是水果之王,价格比较昂贵,大妈几次忍不住想买,但终究还是望而却步。
一天,大妈路过一家水果店,她无意中发现水果店门口的货架上放着她心心念念的榴莲,闻着那熟悉的味道,大妈口水直流,于是,她便动起了歪脑筋。
此时,店外来往的行人并不多,店内更是空无一人,大妈觉得机会来了,心中不禁一阵窃喜,她趁店家不备之时,迅速拿过一个榴莲,装进了自己随身带的布袋里,然后便转身一溜烟跑了。
大妈刚回到家,就迫不及待地取出榴莲放在桌上,想美美地品尝一番,她小心翼翼地掰开外壳,眼前的一幕却让她傻了眼。
原来这榴莲居然是生的,根本就不能吃,好不容易得来的榴莲却一口都不能吃,这让大妈心里很不舒服。
大妈越想越不甘心,她立马拎起榴莲就出了门,此刻的大妈,似乎忘记了这榴莲是自己偷来的,她要去找店家评理,必须把榴莲退掉。
大妈来到水果店,说买到了生的榴莲,要求店家退款,店家并不知道这个榴莲是大妈从自己店里偷的,他按照常规,要求大妈出示小票或者付款记录。
可大妈却言辞闪烁,说榴莲是女儿买的,小票不知道扔哪里去了,也没有付款记录,自己见榴莲是生的就拿来了。
店家搞不懂,榴莲是从自己店里买的,怎么可能会没有付款记录?也许是大妈年纪大了,搞不明白,于是店家便提醒她联系女儿问问清楚。
没想到大妈又说自己没有手机,也不知道女儿的号码。
这让店家十分的为难,他不想就这样随随便便把榴莲给退了,毕竟榴莲也不便宜,于是,店家便建议大妈先把榴莲放在店里,去找女儿要了小票后再来退。
大妈见店家实在不肯退,只好悻悻而归。
大妈想想就恼火,到头来还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白忙乎了,不行,这也太窝囊了,不能就这么算了。
第二天,大妈又来到水果店,当她再次想故伎重演时,被店家当场逮住,店家发现这大妈就是昨天来退货的那位后,就对大妈产生了怀疑,于是,就查看了这两天的监控。
店家惊讶地发现,原来大妈昨天拿来退货的那个榴莲也是从自己店里偷的,于是,店家就报了警。
有人说,这大妈也太猖狂了吧,喜欢吃舍不得买就去偷,发现是生的不能吃又想去退,退不成第二天再去偷,这下好了,连自己也搭进去了。
确实,大妈的行为属于盗窃,轻者要被行政拘留和罚款,重者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一、《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而浙江省盗窃罪的连标准是3000元。
因此,如果大妈盗窃榴莲的累计金额达到了3000元以上,或者是两年内盗窃了三次以上,大妈都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如果大妈已经超过了75周岁,那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即便大妈的行为够不上犯罪,她的行为也已经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妈将被行政拘留,并处相应罚款,
但要是大妈已经超过了70周岁,或者她能积极退赔,并取得店家的谅解,那她还是会被免除处罚的。
其实,要是大妈退款不成后能及时醒悟,知错就改,终止违法行为,相信店家也会原谅她,不再追究此事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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