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驱车前往昌宁县田园镇达仁社区,把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近年来,因被告酗酒,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19年,原告到外省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其间,被告因酗酒到昌宁县某医院进行戒酒。双方因家庭琐事又发生多次争吵,后到村委会进行调解。被告周某在写下保证书后获得原告的原谅,但其并未按保证书内容履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决定再给予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

1月15日,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受理案件后,因多次通知被告到法院未果,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便到当事人家中送达应诉材料。考虑到当事人居住地路途遥远,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将法庭“搬”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就近开庭。

庭审中,法官一边耐心释法明理,一边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最终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对婚生孩子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愿望予以尊重。同时,法官对被告周某饮酒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普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