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母亲去世前后曾向其他姐弟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后又起诉要求行使继承权。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王老太与顾大爷育有三名子女,长女顾大妹、二女顾二妹和三子顾三强。顾大爷过世后,王老太主要与顾大妹一起生活,由顾大妹负责照料其起居。顾三强负责保管由王老太卖房所得的“养老基金”。兄弟姐妹三人曾签署协议约定,母亲去世后若“养老基金”尚有存余,由三人按比例进行分配。

2023年2月,王老太过世。王老太名下剩余40万余元的“养老基金”以及3万余元银行存款,顾二妹认为前述财产属于王老太的遗产,应属于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于是将顾大妹、顾三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继承分配王老太的遗产,并请求分配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庭审中,被告顾大妹、顾三强共同辩称,剩余“养老基金”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应当由顾大妹所有。因为生前母亲主要和顾大妹一起生活,顾大妹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顾二妹在母亲去世后曾表态过放弃继承,有当时录音为证。

针对二被告对自己曾表态放弃继承的辩称,原告顾二妹表示,录音不能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所谓的表态是当时在和被告进行沟通协商的一部分,此后,自己也及时明确地表示过不愿意放弃继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该案中,顾二妹未就放弃继承王老太的遗产作出过正式书面表示,故不应视为其放弃继承权。最终剩余“养老基金”应当按三名子女签署协议所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对于王老太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等遗产,考虑到顾大妹多尽赡养义务,应当酌情予以多分。对于扣除丧事花费后多余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原则,结合王老太生前与原、被告的生活状况、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酌情分配。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大妹、顾三强向原告顾二妹支付各类遗产款项、剩余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十余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息诉服判。当事人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表示,放弃继承权涉及到继承人的重大利益,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除了继承人在诉讼中可以口头放弃继承,其他情况均应书面表示。继承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必须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人签名。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后又表示反悔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书面形式不仅局限于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呈现也应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