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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4月20日,王某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余某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3个月。吴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因未按期归还,余某于2015年8月向本院起诉,2016年3月26日法院判决王某某等人归还本金8万元及合法部分的利息。本案公告送达判决书,文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2016年11月16日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网上通缉,于2019年7月30日抓捕归案,2020年7月29日判决余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满释放后,余某于2023年10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王某某等人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时效为二年(2016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结合本案,余某被网上通缉期间法院认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让其他人控制无法申请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余某认为被网上通缉、服刑期间无法申请执行属于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障碍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余某申请的执行案件。裁定作出后,余某不服,向上饶中院提起复议。上饶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提醒

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债权文书受法律保护,但应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一旦被执行人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因此,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定要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不要因错过了法定期限,让法定之债又变回自然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