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权益,近期,崇明区融媒体中心联合崇明区妇女联合会、上海崇明法院共同推出《法治进行时》——《聚法治之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广播专题节目。

访谈实录

嘉宾:崇明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顾硕

嘉宾:崇明区妇女联合会维权部部长施柳霞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又到了我们的《法治进行时》节目。今天,围绕女性自我保护专题,我们邀请到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顾硕、崇明区妇女联合会维权部部长施柳霞,一起来聊聊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具体开展哪些工作呢?能否简单介绍一下?

顾硕:崇明法院以保障妇女权益为目标,聚焦专业、立足审判,突出矛盾化解、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扎实有效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民事审判庭2023年被评为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先进集体。还有一位法官是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崇明法院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首先,我们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挑选业务扎实、经验丰富的干警组成家事审判团队并由庭领导担任团队负责人,积极探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家事调查、家庭教育指导、案后回访等工作,坚持法理情相融,依法高质高效审理涉妇家事案件。同时,加强与妇联、司法局、婚姻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属地乡镇村居等的沟通协调,构建涉妇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依托人民法庭及驻村(居)法官工作室,第一时间提供法律帮助,第一时间开展就地化解,切实把涉妇纠纷化解在萌芽。

另外,我们还坚持走进社区、企业、乡村,在“3.8”妇女节、“12.4”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大力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开设“小案大民生”专栏、制作“今朝话点法”方言普法短视频,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权益。

主持人:据我所知,崇明区妇联2023年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请施部长帮我们介绍一下崇明区妇联在关心关爱妇女儿童方面有哪些举措呢?

施柳霞:崇明区妇联立足联系引领服务职能,为妇女和家庭提供婚姻辅导、矛盾调解、维权关爱、家庭教育等全面服务,认真做好法律答疑和政策解读,用心用情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打造了多处群众身边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窗口、维权工作站、妇女之家、姐妹微家等,将服务延伸到乡镇村居,女性遇到困难,可以就近到这些地方,找到我们的妇联干部或者志愿者寻求帮助,这是线下的渠道。

线下办理的好处是可以面对面倾诉,在情感抚慰上效果比较好。有些女性不愿意见面交流,觉得家庭问题涉及隐私,那么我们还有线上的渠道,大家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等方面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通过维权热线反映问题和寻求帮助,同样可以解决问题,同时还避免了当事人的心理顾虑。

主持人:两位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妇女权益被侵害的个案,能否列举比较典型的个案,我们以案普法,为听众朋友们深入解读相关法律法规。那么,有请顾庭长先来给我们分享一下。

顾硕: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妻子因长期遭受丈夫家暴打骂后将丈夫杀害。最后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妻子是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才引发杀人行为,案发后主动自首并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依法减轻判决。

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对被家暴妇女给予了司法关怀,传递了司法温度。这个案例不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还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持人:施部长在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过被家暴的妇女前来求助呢?

施柳霞:确实,我们在工作中也会接到妇女因为家暴前来救助的来电和来访,很多妇女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并不愿意对外说起,那么我们在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也会建议妇女在人身受到伤害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或者求助当地村居、妇联等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新颁布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借此机会请顾庭长帮我们进一步解读一下。

顾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九条也对遭受家暴的女性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明晰,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并制止正在实施的家暴,对施暴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等。

除了报警求助以外,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女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女性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可以第一时间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在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设立一道“隔离墙”,让弱势一方得到强有力保护。

主持人:家暴只有0次和100次,所以当我们的女性同胞们在遇到家暴时,不用害怕,法律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施柳霞:无论是家庭妇女还是职场女性,在遇到权益受侵害时,都要勇敢地站出来说“不”!就在不久前,我们接到了在怀孕期间被单位辞退的求助。来访人在怀孕三个月的时候被告知所在公司已经解散,单方面对其进行辞退,来访人求助妇联维权,接到求助后我们与该公司多次进行沟通与协商,最终帮助妇女成功要回产假前的工资并领取到了生育津贴。

主持人:上面这位勇敢的妈妈是通过妇联协调来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那么如果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被恶意辞退的情况应该要怎么办呢?

顾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如果妇女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对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跟公司协商沟通,若公司仍拒绝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妇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施柳霞: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儿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每年的三月,各级妇联组织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以志愿队伍为抓手、以各级阵地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三八维权月”系列活动,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科学、多元、精准的维权服务和关爱帮扶。

主持人:我想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应该和我一样也很担心,当我老了以后,如果没人照顾我了,该怎么办?

顾硕:去年,崇明法院首次探索为失智、丧偶、无子女的老人指定监护人。老人年逾六旬,是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直由老伴照顾,不久前老伴因病离世,老人膝下无子女,父母也已过世多年。法院受理后了解到,老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受损,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长期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将不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法院考虑与老人在生活上的联系密切度、代办日常事务便利性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终指定村民委员会为监护人。

施柳霞:妇联每年都会开展重点排查“知心行动”,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询问、电话联络等方式,排摸重点家庭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发现解决了一批家庭矛盾隐患和特殊妇女群众的困难诉求。像上面提到的遭受丈夫家暴的妻子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独居老人,都是我们重点服务的对象,志愿者会定期上门关心生活,我们也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随时提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

主持人:法律不仅保护我们的现实世界,网络同样不是法外之地。

施柳霞:的确如此!在去年刚刚发布的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中,其中就有关于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吴某某在网络平台浏览到某女士发布的“我与外公的日常”贴文中的图片,下载并编发“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不实信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顾硕: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网络造谣、诽谤、侮辱行为极易形成热点,迅速发酵成为网暴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均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如果发生诽谤妇女扰乱网络秩序的情形,司法机关必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打击并严惩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施柳霞:崇明区妇联为了更好地服务女性,在崇明妇联微信公众号“慧心维权云课堂”崇明女性资源共享平台上开通了留言功能,大家有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留言给我们,我们也会邀请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等专业人士,定期为大家答疑解惑。

主持人: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从呱呱坠地、牙牙学语,到奋发学习、努力工作,再到追求真我、享受退休时光,在女性人生中的每个时期,都有一把坚定厚实的大伞在保护着“她”,让“她”依法享有的权益,更加充分、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感谢两位嘉宾做客我们的《法治进行时》栏目,听众朋友们,再见!

来 源 | 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 | 何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