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系河北省某市人某村人,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07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批次用地批复》,将张先生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区政府于2010年9月30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由于张先生与拆迁单位未能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于是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0年12月张先生房屋被强行拆除,于是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

一审中,中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孙先生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撤销中院一审裁定,指令中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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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本案诉讼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关于被诉强行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的问题。

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实施市级规划批次用地批复》,将张先生土地和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却没有对张先生进行补偿。2010年9月30日,被告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应视为2007年征地行为的延续。因此,被告对该地区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2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区政府在张先生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且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经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便迳行对房屋实施了强行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所以应当确认区政府实施的强行拆除行为违法。

二、关于张先生请求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区政府的违法强行拆除行为造成了孙先生的财产损失,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