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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指导性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案例文号】:(2017)云2931行初1号

02、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裁判要旨】: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苏8601行初1207号

03、参考案例: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在取得项目建设批复、环境影响批复、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后,长期不进行项目建设的,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经合理确定履职内和履行期限后,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建成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文号】:(2016)陕0422行初21号

04、参考案例:尹某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履行信访处理职责案

【裁判要旨】: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行申8227号

05、参考案例: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涉耕地违法犯罪人所承担的责任可能涵盖行政、刑事、民事等多个方面,行政机关查处的环境资源违法案件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还要继续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违法当事人拒不复垦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代为组织复垦。

【案例文号】:(2023)豫7101行初15号

06、参考案例: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省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以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

【案例文号】:(2022)浙0324行初228号

07、参考案例:吴某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对项目后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建设项目相邻权人认为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提出投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不予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履行相关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

【案例文号】:(2015)宁环行初字第4号

08、参考案例:某金属铸件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相对人依法成立且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基于环保整改需要责令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并拆除不动产的,应及时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案例文号】:(2020)皖18行初1号

09、参考案例:陈某安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并非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无权直接干预村民自治事项。但是,对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或不履职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村民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促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职时作村民委员会答复意见的“搬运工”,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虚化。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简单以村民委员会是否作出答复或决定来判断,而应当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案例文号】:(2021)吉01行终302号

10、参考案例: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Ⅰ、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同时,复议机关此类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书错误交代诉权的,人民法院亦不受其约束。

Ⅱ、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不予登记立案。

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明显不成立或者滥用起诉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

11、参考案例: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政府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Ⅱ、市、县人民政府如果在会议纪要中确定了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事项,属于以承诺的方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转化成为本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与职责。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监督并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依法、正确、全面履行会议纪要议定事项。

Ⅲ、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

12、参考案例:某茶馆诉开广东省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

13、参考案例: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诉河北省安新县水利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本案系雄安新区成立以来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行政、认真履责是新区行政机关服务新区规划建设大局的当然义务,否则会受到各方面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挥监督作用的方式之一。本案中,安新县水利局担负着规范水资源保护秩序、防止因无序和过度开采影响新区生态安全和规划建设大局的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多次督促、提出建议未果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依法作出裁判,有力地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被诉行政机关以及涉案企业都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雄安新区的发展,需要各级行政机关明晰职责使命,勇于担当,同时,新区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让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共同为推进新区规划建设保驾护航。

【案例文号】:(2018)冀0632行初12号

14、参考案例: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诉吉木萨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Ⅰ、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就是在职责范围内不能尽职尽责,有履职瑕疵,主要表现为履职的不合法性或不适当性。如何认定是否怠于履职,应首先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再结合案件事实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认定,作出相应判决。

Ⅱ、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涉及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履职,对所诉事项进行实质、实地审查,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保判决所涉事项得到专业化处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有效有机统一。

【案例文号】:(2022)新2327行初20号

15、参考案例: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景东县文井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对于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实现的认定,需结合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和目的予以综合判断。本案系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传统村落管理和保护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是否实现应以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当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审查判断标准。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查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结合实地勘查情况,传统村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确已消除,故依法准予撤回起诉。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共同促进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发展。

【案例文号】:(2022)云0824行初1号

16、参考案例: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反垄断书面举报的调查设定期限的,可以综合考虑作为调查对象的涉嫌垄断行为的行为性质、调查难度、调查范围等因素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当事人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反垄断执法机构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2号

17、参考案例:罗某钟等诉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当前城市改造、利于改善民生的举措,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鼓励。但老旧小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杂,加装一部电梯往往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宜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闽08行终162号

18、参考案例:兰某涛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5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投诉举报人如果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则其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均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行申3038号

19、参考案例:程某诉某卫生健康委员会、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是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医疗保健机构未依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不仅仅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同时还侵犯《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签发和管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影响公民取得中国国籍、户籍登记、血亲关系认定和母婴保健服务等相关权益。本案新生儿的父亲向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的申领材料符合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条件要求,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办理。

【案例文号】:(2021)豫0724行初6号

20、参考案例: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人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已无实现之可能,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目的,行政机关履行了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职责,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依法继续履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进行查处,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种植条件的法定职责。

【案例文号】:(2021)鲁0402行初92号

21、参考案例:王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Ⅰ、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监督其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某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监督其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职责,应依法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Ⅱ、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监督职责问题。镇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处理,利用对村民自治的监督确保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实现。只有在镇级人民政府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决定是否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上述实质性审查后,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

【案例文号】:(2022)京01行终181号

22、参考案例:秦某诉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楼下住户可以就楼上违规建设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楼下房屋与楼上区域有直接接触面积,可以推定楼上建筑区域的使用方式变更与楼下住户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情形。本着最大程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楼下住户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案例文号】:(2021)鲁行申26号

23、参考案例:刘某某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履行征信监管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在申请金融产品过程中,手动勾选“阅看及同意”《征信及综合授权书》一般为申请贷款的必经环节,相关授权书已明确载明由申请人授权金融机构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并自行承担授权的相关法律后果。故申请人点击阅看并自主勾选“同意”后提交完成申请流程,即视为其知晓并签署了相关授权书,相关金融机构据此取得征信查询授权,不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沪74行终2号

24、参考案例:孟某诉滨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

【裁判要旨】:

Ⅰ、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单独行政行为诉讼案件时,应当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Ⅱ、在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之诉中,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类型未予区分,突破上位法将不予补偿范围仅限定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范围内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参照适用。

【案例文号】:(2021)苏行再30号

25、参考案例: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诉甘肃省岷县茶埠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河道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案

【裁判要旨】:

行政公益诉讼中,制发检察建议是法定诉前程序,被告在诉前检察建议前后是否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人民法院判断被告是否违法的基础。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积极履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2)甘1102行初14号

26、参考案例: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紫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针对“未批先建”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出后续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等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对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审查。

【案例文号】:(2022)陕7101行初182号

27、参考案例:刘某柱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起诉人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14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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