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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

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以案说法

秦岭的公司谈妥一份很大的订单,资金缺口在300万左右。秦岭和长白山私交甚笃,于是秦岭找到长白山准备借款。经过沟通,因为订单的利润丰厚,秦岭也很有诚意,主动提出愿意按照年息3%的标准向长白山支付利息。长白山十分乐意,要求秦岭写一个欠条,款项三天内给到位。秦岭立刻签写欠条,载明“因公司周转急需资金,秦岭愿以年息3%的标准筹借款项280万元。该款项现已收到。”

长白山当晚联系淮河,以年息0.5%的标准借到了280万,并把秦岭签写的欠条交给了淮河。长白山收到款项后赌博全部输光,从此消失。秦岭联系不到长白山,仅是以为其有难处,便自行筹足资金完成了订单。淮河也联系不到长白山,便持欠条起诉秦岭,要求偿还本息。

审理过程中,淮河将自己如何向长白山支付款项的过程向法庭详细的陈述,但是还用支付好处费的办法找朋友作伪证,证明长白山把这笔钱给了秦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欠条真实有效,判决秦岭向淮河偿还本金,并按2%的年息标准支付利息。

淮河不服,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同时提交了证人虚假陈述的线索。后来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证人自行联系法院说明了情况,承认虚假陈述。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淮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虽然案涉借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需要收到借款才成立,而本案秦岭是否收到借款又是通过证人证言来认定的。在证人明确承认虚假陈述后,一审和二审所依据的证人证言就与案件事实明显不符了,因此,检察院抗诉、高院纠错,撤销了错误判决。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特别说明:案例改编自(2023)闽民再10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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