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
长乐市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周兴芳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律师。现就申请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取保候审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嫌疑人戴某某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罚金。即便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嫌疑人戴某某系初犯,与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在本案中,嫌疑人戴某某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且,嫌疑人戴某某所在单位也向公安机关投案。故,嫌疑人戴某某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加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综上,嫌疑人戴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又有自首情节,而且还是初犯,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请求贵院给予嫌疑人戴某某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予以斟酌采纳。谢谢!
长乐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长公保字[2021]第**号
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性别:男,年龄**,地址:**省**市**乡**村人,单位及职业:工人
我局正侦查戴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因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拘留期间需要逮捕,但证据不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2月27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缴纳保证金/// 。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