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帮人办几张银行卡就能换钱

你心动吗?

如果说你帮忙刷一下脸就可以赚钱

你愿意吗?

如果说把你闲置银行卡、电话卡或租或卖给别人赚佣金

你动摇了吗?

请你一定坚持住

天上没有那么多的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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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自身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当日,在受害人因被电信诈骗分别向杨某某的上述工商银行卡转账后,杨某某提供人脸识别认证帮助他人使用该银行卡转出20000元,获利福贵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偿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钱款,并听从他人安排提供人脸识别认证帮助转移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庭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福贵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有话说

如今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猛,一些不法分子借以互联网为平台,将犯罪活动分成若干环节,通过分工配合,实施犯罪,帮信犯罪行为便是这个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你对自己的一张银行卡、电话卡的出租、出借、转卖行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再次告诫广大市民: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第三方支付账号、社交媒体账号,拒绝任何支付需求的帮助,因为它可能导致你成为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