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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爆炸案共造成7人死亡,27人受伤。事故就是集结号,记者们不顾安危前往现场获取第一手新闻,却受到现场人员阻挠,何其难堪!

中国记者协会发声: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

但尴尬的是,保护律师执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保护警察执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保护法官审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保护检察官公诉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保护公务员工作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护劳动者务工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等,独独为社会提供真相的记者,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其新闻采访权。

无论是新闻侵权行为还是采访活动被干扰,都与新闻采访权有直接联系。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法规。(引用自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王立新、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之晓:《法治视角下记者的新闻采访权》)

有法保护,也常有违法侵权;新闻采访权无法保护,其权利处于真空,谁来保护?侵权者如何惩处?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原来一直在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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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者新闻采访权极其重要

社会事件纷繁复杂,现在即便有自媒体的报道,老百姓也很难获取事件真相。记者是受过专业培训的新闻工作者,专业能力一般是领先于自媒体的,报道事实也更客观,更接近真相。而自媒体为了获取流量,一般也不亲临现场,其报道角度主观态度可能更多一些。

只有官方通报,没有具体细节的客观补充。各种猜测会甚嚣尘上,各种小道消息肆意传播,会影响事情的处理,激发本不应有的对立。

故即便有了自媒体,记者新闻采访也不可或缺。

新闻事件的解读,可以从正面报道,也可以从负面报道。就像半杯水,有人觉得还有半杯、有人觉得只有半杯。

但是对于社会风气、风俗来讲,正面报道是不可或缺的,负面消息也需要客观公正,两者结合才能起到更好的传播效果。这也是记者新闻采访,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二、目前的记者新闻采访权脱胎于个人的权利,而非法律拟制的特殊权利,法律保护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则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它一般包括采访自由、报道评论自由、通讯自由和出版报刊自由。记者是公民,无疑也享有宪法赋予的这些权利,记者的采访权,以及后面论及的报道权、评论权等新闻职业权利,虽然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这些权利是与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相一致的,是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推导出来的新闻职业权利。(引用自 舒真:《论记者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拟制的特殊权利,相对于推导而出的权利,更加明确和具体。一般对于拟制特殊权利的行使、权利保护、侵权后的处罚、公权力的保障等有一系列详实具体的规定,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

但是推导而出的记者新闻采访权,则模糊不清,保护靠舆论,靠自觉,只要没有侵犯记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践踏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就如本次事件。

三、人离不开空气,鱼离不开水,社会公民离不开法律,记者行业尤其应该有法可依。

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是保障大众知情权的基础,也是维护新闻工作者基本权利的必要条件。如今,很多国家出台了与新闻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保护媒体开展报道工作的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却与新闻采访权关联度不高。尤其在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新闻采访权会变得微不足道。(引用自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王立新、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之晓:《法治视角下记者的新闻采访权》)

记者工作一般是冲在第一线,环境恶劣,有危险也有阻挠。保障记者合法的新闻采访权亟待一部专门法律划清边界,指明方向。

最后,笔者希望河北燕郊阻挠记者采访事件不再重演,但是没有法律保护的新闻采访权是如此脆弱,盼望昭示社会真相的记者行业也能沐浴的法律的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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