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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学法、明道理

随着珠澳融合深入,两地交流日益频繁,涉澳婚姻渐趋增多,相关诉讼屡见不鲜。涉澳离婚案件在内地审理,如何适用法律?

通过这起涉澳离婚纠纷案件,看珠海中院对涉澳离婚诉讼如何适用法律。

基本案情

周某(女,澳门居民)与赵某(男,内地居民)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周某萌生了离婚的想法。

因赵某不同意离婚,周某向横琴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周某称,俩人从认识到登记结婚不足3个月,她对赵某的性格、生活态度、文化等都没有深入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周某在澳门工作,赵某婚后没有正式工作、且有嗜酒恶习。周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许双方离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为澳门居民,本案为涉澳离婚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适用内地法作为审理争议的准据法。

因周某和赵某相识时间较短,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姻基础不牢固。双方婚后经常争吵,没有建立起真正感情基础。赵某婚后没有工作收入,无法为家庭共同生活提供经济来源。且双方已处于事实上分居状态,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二审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陈发

涉澳离婚 诉讼在内地法院审理,是否判决离婚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为离婚诉讼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判定提供了指引性法律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周某与赵某事实上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尤其是男方存在恶习且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的婚姻关系,双方难以共同和谐生活,女方此时处于弱势,无法保障自己的情感权益得到实现,因此司法关注点应当放在弱势女性的倾向性保护上,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民四庭

编辑: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