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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铁窗里,她疑惑地瞪着我,我想,她一定把我当成了检察官,又来提审了。

“我是你家属委托的律师”,还没有坐好,我就迫不及待地表明了身份。她眼里闪过一道泪光,似乎要刷平斑驳陆离的围墙。

她抑制不住心中的激愤,大声叫道:我没拿单位一分钱,怎么算我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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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她家里亲属带来的好消息,安慰了她。

平静后,她开始叙说她涉案的事实:这个单位性质是国有,当时,她在单位任现金出纳职务,但她已经离开这个单位半年多了。前不久,这个单位通知她,说她记的帐有问题,帐不平。她便抽空回到原单位把帐记平了。过了几天,检察院立了案,说她犯有贪污罪。

她强调说:“我哪有像检察官说那样是利用职务便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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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你是怎么把帐记平的”?

她说:“我从我过去的办公桌里翻出了一张支票根,把帐上不平的差额填上了。没想到,这差额成了我贪污的数额了”。

会见时间到了,我取回律师证,离开了看守所。回去的路上我极力在想,这是一张什么样的支票根呢?它可以让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使人的声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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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报告出来了,认定的主要事实有三点:

一是她记过的账有三笔漏记和一笔错记,漏记和错记的数额总数正好等于那张支票根的数额;

二是她使用的支票根是一张作废了的支票根;

三是支票根上的数额没有从单位银行账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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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结论:虽然单位在银行存款没有支出,但从宏观上看,该笔货币资金已从该公司账户上实质上消失了。

该结论最后补充一句:可以认定为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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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辩护人针对司法鉴定报告质证提出两点意见:谁的行为是否属于贪污,只能由审判机关判决确定,司法会计鉴定绝对无权认定。该报告结论是矛盾的,因为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的帐应该是一致的,所以“单位在银行存款没有支出”,怎么又会“货币资金已从该公司账户上实质上消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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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认为,她没有想贪污,为了平帐,用不恰当的方式把帐平了。她只是平了账,并没有去占有取得财物。“贪污”空气不构成犯罪!

庭审后当周,法院书记员通知辩护律师说,法院宣判她无罪的判决书已拟好,可是检察机关撤回了该案的起诉。

—— 孙毅于北京锟涵律所随笔,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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