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花91万买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多年后分手要求退124万,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恋爱期间买房,怎么才能避免这类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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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上海法院的一个案例,题目是《分手后,我买的房子怎么成了她的?》,60后外籍人士李某,与80后的张某恋爱,2014年李某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一套商住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多年后两人分手,对房屋归属发生纠纷,李某到法院起诉。

李某主张是借名买房,自己因为是外籍不具备购房资格,才把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曾在电话中多次要求不要将房屋挂在其名下,所以自己才是实际所有人。因此,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房屋增值等费用共计124万余元。

而张某称双方是赠与关系,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证由自己保管,日常租赁也是由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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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借名买房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而张某也没有提供赠与的证据。双方的主张都不成立。最后法院反复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房归张某,给李某60万补偿。

这结果,网友们各有看法:

有的说年龄差20岁,想白嫖还拿回资产升值?

有的说,谈恋爱时爱你给你买房写你名字,分手后就是借名买房;

有的说,真能算计,睡了十年,首套房名额没了。

这个案子如果调解不成,大家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杨律师分析一下这类事,恋爱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发生纠纷的案子很多,前段时间我还分析过一个案子《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全要回,谁吃亏了?》,法院处理这类案子的结果也不一样,因为不同案件的证据和案情有差别,法官的理解认定也不同。

以这个案子为例,双方的说法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借名买房和赠与的可能性其实都有,但双方的证据确实都不够充分。所以,法院对这两个说法都不认可,如果调解不成,可能会按借贷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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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说法:买房是大事,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一般都应该提供书面协议,没有书面协议的,至少房产证、购房凭证都应该在自己手里,也应该直接控制管理房屋,体现实际所有的状态。

主张赠与的证据要求比借名买房低一些,不一定要书面协议,但至少应该有聊天记录、录音等客观的证据,不能仅凭双方相差20岁,就认定是赠与。

所以,恋爱期间买房,如果想避免争议,应该在购房时,提前就相关问题作明确表示,形成书面文件共同确认。即使不签书面文件,也应提前收集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如果不提前收集证据,发生争议后是什么结果,就很难说了

通俗易懂说法律,我是杨文战律师,下期再见!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