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委托人对代理结果非常满意。接受本案委托后,李广成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初步判定山西XX医院对委托人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于是,李广成律师代表患方申请伤残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认真撰写了非常专业的陈述意见,并陪同委托人一起去北京参加鉴定陈述会。

经过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山西XX医院在对委托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而且最终的鉴定意见与李广成律师之前对本案医疗过错的初步判定几乎完全一致。最终,委托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合法权益得以最大限度维护。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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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巷XX楼XX号。
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XX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XXXXXXXXXX。联系电话:0351-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501.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54160元、残疾赔偿金466226.2元、护理费1039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00元、鉴定费27000元、因鉴定支出的交通费1304.5元、餐饮费3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88011.99元,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1012807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6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952807元。
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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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因左臀部间断疼痛伴活动受限,入住被告医院脊柱外科治疗。该院初步诊断为:腰腿痛,气滞血瘀,腰椎术后。20XX年XX月19日,原告在全麻下行后路L4、5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手术结束时,被告给原告翻身拔管时,发现原告的双下肢不能活动。
术后,原告双踝背伸、双踇背伸、双踝跖屈肌力0级,大便不畅。在脊柱外科治疗24天后,原告双踝背伸、双踇背伸、双踝跖屈不能症状未见改善,于20XX年9月12日转康复科继续治疗。转出诊断:腰腿痛,气滞血瘀,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不全瘫。
原告转至康复科后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截瘫,马尾损伤?原告双下肢无力,不能站立行走,双侧膝关节以下感觉减弱,大便需开塞露辅助,小便费力,双侧感觉L3以下完全缺失,双侧下肢踝背伸肌群肌力0级,踇长伸肌群肌力0级,跖屈肌群肌力0级,双下肢软瘫无张力,双侧跟腱反射减弱,ADL20分。被告对原告给予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20XX年9月19日,肌电图神经传导测定结果显示,原告双侧L5 S1神经根受损。
20XX年10月13日,原告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截瘫,马尾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20XX年11月15日,原告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腰椎间盘突出术后,马尾损伤,双下肢不全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原告于20XX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后继续康复功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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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原告双膝以下感觉缺失,不能站立,双小腿肌肉萎缩,肌力0级,并有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和轻度排便功能障碍,大小便控制不住。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五级伤残两处。
原告认为,原告在手术前,虽然腰部和左腿麻木,左下肢乏力,但双下肢功能正常,完全可以自主正常行走,是被告在手术时操作失误,损伤了原告的神经,直接导致原告双下肢截瘫和马尾损伤,造成原告五级伤残两处的损害后果,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和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对于原告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综上,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