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员

名单的公告

(2024年度第1期)

为维护法律尊严,构建诚信社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等44家中央单位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李立春等下列29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敦促被公布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征信系统记录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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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向本院提供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举报电话:0837-2376193

编辑:综合办

图文:执行局

审核:方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