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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普法要么执着于复杂的理论,以此展现自己的能力出众,但这种复杂的东西,往往过于专业,效果并不好。

另一部分则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找的都是一些博人眼球的案子,用着夸张和低俗的标题,实际上这些案子都是猎奇的,看过之后,对法治的认知,并没有增加。

这两种做法,实际上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在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人之间,实际上有个很大的鸿沟,那就是法律基本概念。

法律的大厦,本质上是由一些基本概念和理念组成的,当我们在交流的时候,我们以为在说同一个词,但理解可能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关于刑法,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很明显刑法的目的就是用来打击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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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这个看法并不准确,甚至往深了讲,是对刑法最大的误解,因为刑法,从本质上看,是为了保护罪犯的。

这可不是哗众取宠,更不是危言耸听,要明白这个道理,要从两千多年前,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说起。

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很有名的宰相子产,下令铸造了一个大鼎,上面密密麻麻的印了很多文字,轰动一时。

在鼎上刻字,不是什么新闻,关键这次,子产这个国家总理,刻的可不是一般的字,而是当时郑国的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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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为,在当时可是破天荒的第一次,甚至引发了外交事件,所有人对这件事都表示出了震惊的态度,认为这次这个一向以贤明著称的宰相,做的有点过火了。

把法条公布出来,怎么就能引发如此大的震动呢,这跟现在铺天盖地的法律教育,恨不能让你背会条文相比,完全不一样呀。

子产这次的做法,我们看起来没什么,当时可是个创新,因为此前的法律都是不公布的,而且还有个充分的理由,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意思就是,老百姓不知道法律是个什么样子,那么也就不知道触犯法律的后果,就会对惩罚产生恐惧心理,不敢轻易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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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典型的统治者思维,完全站在了普通百姓的对立面,事实上站在打击犯罪的立场上,没有法律,不公布法律,显然是最有效的,打击犯罪的力度和灵活度也会很大。

法律一旦公布了触犯了A罪名,刑罚是三年,那么就只能判处三年,你想多罚点都不行,而制定明确的刑法,一个最根本的进步就是,最大程度上,排除了人为因素的感染,让对罪犯的处罚,保持在明确的范围之内,排除了动不动就死刑的冲动。

现代社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经常说的,为什么东北没有人贩子,因为在东北,人贩子一旦被发现,就会立马报警,不是群众报警,而是人贩子报警,要不然人贩子会被打死的。

说到底,人们对罪犯的厌恶,是天然的,而感情上的冲动又是天生的,恨偷毕业证的,就有恨买卖婴儿的,恨欺负女性的,就有恨不赡养父母的,说到激动处,这些人都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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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法的规定,又非常明确,什么罪判多少年,清清楚楚,不受感情影响,要不是有刑法摆在那里,很多罪犯早就被直接弄死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本质上,也是对罪犯的一种保护,而这种保护,本质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打击犯罪并不是唯一的目的,维持合理的持续,让所有人都明确知道行为的后果,才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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