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男子醉驾致人死亡8年后再次醉驾”这一话题登上热搜。

据荔枝新闻报道,近日,在宁洛高速南京八卦洲长江大桥收费站前,一辆苏N牌照小轿车在即将进入安检车道时,突然倒车掉头逃跑,被执勤交警拦下。经检测,驾驶员朱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9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而他竟没有驾照。原来,几年前朱某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列为终生禁驾人员。2月4日,朱某被检方批捕,将面临3个月15天的实刑及3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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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有网友评论,“真是匪夷所思,谁给他的勇气再开车的”。还有网友质疑,他三个月出来后还会不会继续醉驾?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违反哪些法律?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才能避免此类现象发生?2月26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本案中朱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在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此外,应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全面强化醉驾源头预防。

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哪些行为会加重处罚?

无证、再犯、逃避检查应从重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指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2023年12月28日,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刑责。但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等15种从重情节除外。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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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表示,在本案中,驾驶员朱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7.7毫克/100毫升,近200毫克/100毫升,属于深度醉酒状态,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逃避依法检查等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应当在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被列为终生禁驾人员的朱某不仅无证驾驶,还酒后醉酒驾车,明显触犯了这一法律。同时,朱某的行为也违反了刑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

付建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无证驾驶和酒驾的处罚是拘役和罚款,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终生禁驾者、且在醉驾的状态下偷上高速的行为,会被从重处罚。

如何防范醉驾者再犯?

专家:建议加大警示提醒力度

全面强化醉驾源头预防

对于“男子醉驾致人死亡8年后再次醉驾”一事,彭新林认为,朱某在明知自己系终生禁驾人员,且以前因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情况下,仍然明知故犯、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充分表现出朱某对规则和秩序的藐视以及对生命安全的漠视。

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此,彭新林表示,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在依法严厉惩治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醉驾行为的同时,也要强化对醉驾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教育感化,加大警示提醒力度,全面强化醉驾源头预防。

彭新林建议,可以针对有终生禁驾、一定期限内禁驾、酒驾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等特定群体,提供“定制化”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做好预防工作;此外,办案机关可以结合相关案件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开展醉驾诉源治理,督促交警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醉驾预防和治理工作。

“这起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付建表示,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对交通法规的轻视和挑衅行为,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炎良

编辑 郭宇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