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一篇将近二十年前的官方报道,该案得以管窥中国刑事司法运行的内在逻辑,一个原本无罪的案件如何通过请示汇报和领导决定影响司法公正。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些制度有没有根本变化?沉疴积弊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冤假错案究竟是怎么形成的?这篇报道不得不由人深思。

《中国青年报》记者 董伟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法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主动交给获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这里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那种超越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量,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国司法实践的某种现实困境,才是本案最该得到关注的焦点。

法院院长临终交给周澄档案记录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他找到了周澄。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这份记录副本中,包括有关方面召开的案情讨论纪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给周澄时,范玉林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这份东西本不应该交给你,但你拿着,将来或许有用”。

辩方律师说,左右案子的力量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2月3日,他受聘为周澄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之后,他马上决定进行无罪辩护。“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存在什么司法难点,所以当初我们毫不犹豫。”他对记者说,当时案卷上没有什么能给周澄带来真正威胁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检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实:“被告人周澄于1994年11月,向西安市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唐文刚借款300百万元用于炒期货,1995年5月18日周澄将炒期货到期的313万元(利息13万元)汇入北京本钢物资销售中心账号,次日提出173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K楼301室购买三室二厅私房一处”……

针对这一点,李肖霖当庭辩护说:首先,周澄借朋友的钱炒期货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应当归个人所有,在这个款项所有权确定后,其后无论怎样使用这笔钱,无论汇到哪个账号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导致犯罪。更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钢北京中心在成立之初,没有任何注册资金注入,初始运作费用由周澄自行出资和向朋友借款筹集。“也就是说,北京中心就没有公款,他怎么犯挪用公款罪呢?犯罪客体就不存在啊!”

凭李肖霖的经验,他的辩护是有力的,庭审结束后,“公诉方都说辩得不错”。但最终,他的无罪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李肖霖对案件审理过程心存疑问,他发现,有一种力量左右着这场审判。他向记者出示了他当年的工作笔记,上面清楚地记下了一些他认为值得特别注意的事件:“1999年5月5日,和审判长通电话,她讲该案已向上面汇报。”“1999年9月20日,周澄的判决今天宣布,法院通知徐凯(周澄本溪的辩护律师———记者注),但没有通知我们。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

李肖霖承认,这个案子超出了他作为一个律师的能力范围。

落槌判罪的审判长一直在说判罪证据不足

在案情报告中,周澄一案的审判长认定如下:周澄所用款项虽是从北京中心账户上划走的,但是那笔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货所得。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子,但在事实上没有归个人使用,是正式挂牌归公家使用,作为办公场所,而且被告人也还没有办理产权证。退一步讲,即便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贪污不能是挪用。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是不足的。

1999年9月10日,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说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挪用,也只能是挪用客户款,审计说明可以证实。“我认为认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一名审判员则说:“周澄的这笔款子乃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不能视作公款,虽然后来为本钢办公司买房子,但是不构成犯罪。”另一名审判员表达了同样的无罪意见。

当年的公诉人现在主动为周澄写申诉状

滕俭秋,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澄案的公诉人。现已退休的滕俭秋在平山区司法服务站“发挥余热”。10月21日,她刚刚从丹东跑案子回来。

一个相当荒诞的事实是,周澄案的起诉状和申诉状同出于她手。1999年初,她作为公诉方写了起诉状,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周澄出狱后,不在位的她又主动帮他写了申诉状,“请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因为“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鲜明的前后反差?面对记者的质疑,滕俭秋毫不避讳自己前后行为的矛盾冲突。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

她还说,1998年她去北京做本案的相关调查,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前往。3个人都看到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处的牌子挂在汇园公寓K楼301室的门上。

滕俭秋的结案报告中本来写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最后版本是硬生生推翻重来的。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就是结论改了。

滕俭秋无奈地说:“我是公诉人,上面要求公诉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

周澄被判刑的决策内幕

本报记者 董伟

研究案情的领导纷纷表态,要向上级汇报

1999年9月4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法官、周澄案审判长向有关领导汇报了周澄的案情。一名领导当即表态: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就看怎么认定了。有罪:一公款,二买私房,三让本钢领导出假证,四家属出假证;无罪:一没办产权证,二没实施了,三公用有会计账。检法两家比较统一认识。考虑社会效果,对经济案件来讲要想证据不拖住脚难度大。讲政治就判,不讲政治就放人,所以要汇报,审判程序上要加一遍汇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发言道:“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证据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级汇报,请领导定。”到会的另一名领导则要求承办法官:“不要轻易地把案子推了,没有上级的意见不要下判,要汇报。然后平山区法院再研究”。

审判委员会成员通过一审判决5年的经过

1999年9月15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

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被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

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

该院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

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9年9月17日,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审合议庭考虑到领导的意见,维持原判

宣判之后,周澄马上上诉,但很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通知书上写道:“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你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一份记录揭示了上诉被驳回的真实原因。1999年11月2日,就周澄的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澄: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

本报记者 董伟

让周澄获刑5年的罪名是挪用公款,周澄不服。出狱至今,周澄已两次提出申诉,但分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也就是说,周澄讲述的此案相关情节,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个刑满释放人员的自述。

10月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澄整个人靠在沙发里,面无表情地看着窗外,当回忆到案件的某些关节点时,他会陡然激动起来:“我怎么可能犯挪用公款罪?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就没有一分公家的钱!”

周澄说,10年以前,他是本溪钢铁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最好的销售人员之一。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他单枪匹马成立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中心,并且在头一年里就卖出4亿元的钢材。这在当时市场萧条的情况下算是了不起的业绩。为给北京中心筹措生存资金,他还借鸡下蛋,从朋友唐文刚那里借了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一下子赚了40万元。

问题在于,让周澄赚得盆满钵满的沈阳期货买卖成为不少人的灾难。1996年4月,周澄参与投资的“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已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承诺,并且有近10亿元的资金去向不明。众多小投资人开始怨气沸腾。当时正是金融腐败为人们刚刚认识并切齿痛恨的时候,有关文件已经明令要求“查办几件大案、要案”以起震慑作用。受害者的上访引起了辽宁省有关部门的关注,并且迅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一干人进行了调查,其中就有周澄。

但周澄辩称:“我只是投资者,如果不是拔腿快,我的钱可能也被卷跑了。说非法集资那也该是辽宁省经协和那个新加坡商人,那个公司是他们的。”周澄以为,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把盈利的钱还上,他就“完事儿”。但是事情并没有像他所期望的那样发展。

周澄的案子后来的重点不再是“期货案”。这从对他指控的变化上多少可以得到了印证,最后,他是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的,主要罪证也跟买卖期货没有关系,而是他在北京买的一套房子。“他们告我挪用公款,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周澄说,那套房子是他用炒期货本利中的一部分买的,当初的想法是给本钢北京销售中心找个办公的地方,改变自个儿拎皮包跑大街的状态。“没想到掏自己的钱给公家办事儿还能办出官司来”,周澄说。

据周澄说,他出狱以后,当年审判他案件的人多次递话给他,希望他申诉,并且帮助他介绍了一名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虽然我可能不是最受罪的———一没死伤,二没得神经病———但我可能不会有机会平反了。”在监狱待了5年、人生轨道发生了巨变的周澄这样说。

司法制度三大问题 法院改革八大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总结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二、审判活动行政化。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有的地方把法官当作行政官员管理,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三、法官职业大众化。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

肖扬透露,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践与改革规划,人民法院将从法院体制、人财物管理体制等8方面进行司法改革。

一是改革法院体制。二是改革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十六大报告将其单独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这一改革要求建立法院财政经费保障机制,避免地方对法院人事任免的不当影响,切实保障审判独立。三是建立健全审判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身份保障、任职保障、待遇保障制度,审判过程中的法官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官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内部独立保障制度,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保障制度以及干扰司法的有效惩罚机制。四是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制度。要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建立法官会议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五是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工作机制。六是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审执分立”。七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研究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八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摘编自2002年12月9日《中国青年报》)

法院要逐步取消案件请示的做法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对2004至2008年期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要措施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自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法律界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褒贬不一。“二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进行了规划:一是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二是改革审理案件的方式和程序;三是改革表决机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五是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判委员会除了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审理案件外,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以往案件请示的做法,对解决疑难个案、统一司法尺度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这种制度不符合司法的正当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一直受到法律界的质疑和批评。“二五”改革纲要要求,逐步取消目前的案件请示做法,把案件请示制度改造成为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制度。(边集)

部分基层法官处境尴尬 独立判案难

本报记者 董伟

“这肯定是与法治社会和法治精神严重相背离的事件!”法学专家们在评论周澄案时不约而同地下了如此断语。他们认为,就周澄个人而言,本溪市平山区法院的判决必将影响他一生的路径;而对于我们的司法制度来说,其中的尴尬和扭曲让人感到不寒而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 方表示,司法公正不仅仅是个形象问题,更关乎国运民生。早在中共“十五大”上,我党就提出了要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而“十六大”进一步细化了这一原则,强调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无疑为在实践层面的真正落实指明了方向,但是现实仍然无法乐观。

贺 卫方认为,此案是外部对法院干扰的典型案例,各种力量的渗入导致法院的高墙四面透风,独立审判“困难”。“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是宪法赋予的,在这里却成了一纸空文。”贺卫 方警告说,这类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不得到改变,其后果不仅仅会导致法律标准的混乱、司法裁判的严重不平衡和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也将影响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庭审之后,合议庭组织案件评议,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结果,除非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交审判委员会再讨论决定外,一般案件合议庭的意志足以宣判。“仅从法律原则出发,如果合议庭、审委会都认为嫌疑人无罪,那么他肯定是不会获刑的。”

法律专家们都指出,周澄案中法官成了最特别的角色。他们生活在两套规则下,并且从中寻找到了一套保护自己的办法。他们表达了自己的无罪意见,但是并没有坚持。那一刻,他们不仅是法律的运用者,也是某种潜规则的服从者。有专家提出,此案中法官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毕竟只有法院被赋予了裁判权,毕竟只有法官才能行使这种权力。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金国则认为,必须考虑现实而不能一味苛责法官。“除非这个法官不想干了,否则他怎么能够违背长官意志?即便是他采取了自杀式举动,坚持己见,那么他能够摆脱法院自己签发判决么?”这是法官不可承受之重。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其中一个内容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有关人士认为,此举将会给审判带来更多的透明度和独立性。

 各地进程

北京:一中院叫停审判工作行政化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其中有一项“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的措施。

“实现审判的公平公正,法官独立判案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将不可估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院长池强说,这项制度的实行不仅能减少来自法院外部的干预,更关键的是减少了审判内部的行政化色彩,避免因“干预”而带来的“人情案”,在法院真正实现“我审判,我负责”。

日前,北京一中院叫停了审判工作行政化。池强说,传统的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一个案件的审理经过审判人员、庭长、院长数人之手,层层听汇报和审批把关,严重地降低了审判效率,也限制了法官自我潜能的发挥。而明确和落实审判职责后,法官的中心地位突出了,法官参与决策管理的程度和范围扩大了,真正实现了独立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说,把法官职责进一步细化值得借鉴,将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对其实行有别于行政人员的专业化管理,这是避免审判受行政干扰的必然出路。(摘编自2005年11月23日《法制日报》)

深圳:人大代表不得干预司法办案

以规范代表行为为立法宗旨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不久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法规草案规定,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具体办案,不得以代表身份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反映情况和督促解决问题应遵循法定程序及途径进行,做到合法合理。(摘编自2005年11月17日《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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