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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农村宅基地,相信有很多农村的朋友都非常感兴趣。因为农村宅基地的重要性程度十分之大。举例来说的话,农村宅基地就好像是国家给农村户口的人送上的一大块福利地。

福利地的意思不是重在于地,反而是重在福利。也就是说,只要是农村户口的人就都有这么一块自用宅基地。只不过不能商用,只能用作居住用途罢了。但即便是如此,其价值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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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十分繁荣的年代里,有这么一块农村宅基地实际上就相当于是可以在农村地区自建一个1000米大平层。只不过这个大平台的价值只有你以及周围的人才会认可。

所以,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在高附加值方面是完全比不过城市的建设用地房屋的。可是拥有这样一块宅基地,就意味着如果在城市里混不下去或者是忍受不了嘈杂环境的话还有退路。

换言之,农村自建房屋可能没有那么多人可以认识到其美丽之处,但是居住在其内的人们是自知舒适度的。而且得益于交通条件的便利发展,农村到城市的距离在一些地方也不再遥远。

这就意味着人们完全可以实现在城市上班却住农村别墅的安逸生活。故而从此种角度出发来看,农村宅基地可以带来很大的情绪价值。用千金难买妃子笑来形容的话无疑更为值钱。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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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性质无疑是旗帜鲜明地宣示出了福利性质与保障功能的显著特征。因为这是农村户口的人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项权利。主要是修缮房屋。

也因此而一般不能继承。换句话说,如果农村人的孩子已经是城市户口的,那么拥有城市户口的这个孩子不能再回农村里来申请另一块宅基地,而其父所享有的宅基地离世后要被收回。

这就使得农村宅基地基本上是杜绝了流转与买卖的可能性,因为农村村民要有村集体或生产队的成员身份。虽然表面上看是国家无偿发给农村人的一块福利地,可是却有中间环节。

也就是说,农村村民要想拿到这块宅基地还需要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才可以。如果没有村集体的成员身份,一般不会获得审批。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是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故而,农村村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在我国《宪法》第十条里,有着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详细规定。农村的土地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话,实际上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用途

很明显,农村宅基地的用途就是为了保障农民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可以使用的房屋地皮。只不过地皮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如果其上的房屋灭失的话,那村集体会收回地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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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最常见的便是在宅基地之上建成一套大房屋并用来居住。其实现在农村的房屋建设一点也不比城市里的差。尤其是我国的一些南方地区的省份,许多人都把农村房屋建成了大别墅。

以谁家房屋修的好、修的漂亮来作为混的好的证明。虽然这算是一定程度上的攀比,可是也说明了农村自建房屋的重要性无疑是不言而喻的。在农村人心中,是可值千金乃至万金的。

故而农村宅基地实际上都非常值钱。至少在拥有这块地皮使用权的农村朋友眼里是这样认为的。要知道,在以前的封建社会里,一些佃农甚至于还要租住地主的房子才能过活。

如今国家却免费让人们去建房屋租住,这相较于封建时代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重视程度。当然,农民的作用和地位显然是要排在首要位置。

农村宅基地的弊端

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宅基地实际上也存在着一些现实当中的弊端。比如说,地皮不能继承这件事情。按照常理而言,当宅基地使用权视作为一种私人财产可以被农民加以支配使用时。

其继承性理应是无可挑剔的。可是由于集体组织的存在,这个财产继承的关系却被悄然打破。故而只能说,农村宅基地实际上是带有公权性质外衣的私权使用关系。所以不能继承。

但这样一方面的好处却是:使得农民对于宅基地的处分与转让成为了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这便使得其福利保障的性质特别突出。相当于是国家专项规定用来给农民修建房屋所用的地皮。

除此之外,由于房屋是建在土地之上的产物,所以出现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被继承而同时房屋又可以被继承的这种情形时,矛盾和冲突就出现了。这无疑会让很多人都会产生误解。

好在我国自然资源部曾经就这个问题做出了解释: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房地一体的原则来看,农民自建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即使是城镇户口也不例外。

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城镇户口的人们也可以去登记农村老父亲遗留下来的老宅子。这样一来,农村宅基地无疑是更加值钱了。因为人们拥有房屋的数量实际上是可以不断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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