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自己的无知,做了这件事,目前事业也亏了,父母年纪大了,我35岁了还单身......希望法院能够对我多给予照顾。”

这是一位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陈述之余禁不住泪流满面,但是法律的底线不容突破,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6日,被告人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U盾及密码提供给他人。同日,在受害人被网络诈骗资金通过其他账户周转后又转入上述师某某提供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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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身名下的公司对公账户、U盾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被告人师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亲属已代为退赔受害人部分被诈骗资金,综合考虑被告人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当庭以被告人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有话说

法律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的条件。本案中,师某某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他人提供便利,而且其有犯罪前科,属于明知故犯,所以不是法不容情,是这份“情”应当建立在尊法、守法、重法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