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1、【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受贿--3万-20万元,数额较大,3年以下,贪污---1万-3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受贿---1万-3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20万-300万元,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0万-2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受贿---10万-2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50万-30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150万-30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修九)

2、【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12,2403)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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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法院定罪量刑情况(各地法院对贪污受贿案案例)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省政府参事于富华,获刑15年!罚金500万!淄博中院刚宣判。2023年12月2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参事于富华受贿案,对被告人于富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于富华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潍坊医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潍坊医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省政府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06.7589万元。
2、1.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原副庭长王宝成与案件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2013年至2020年,王宝成利用担任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的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门某某、程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王宝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目前,王宝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四级高级检察官黄鲁滨过问案件案。2013年至2020年,黄鲁滨利用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主任、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黄鲁滨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目前,黄鲁滨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辉过问案件案。2010年至2021年,王辉利用担任历城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市中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在案件办理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王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目前,王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淄博监狱五监区原四级警长常川川与案件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2017年至2019年,常川川在淄博监狱任五监区科员期间,接受罪犯公某近亲属给予的财物,明知罪犯公某存在使用手机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情况,隐瞒不报,导致公某在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被法院裁定减刑。2017年至2020年,常川川在任五监区科员、一级警员、四级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监狱管理法律法规,私自接受多名罪犯亲友转账,为罪犯从监狱外部捎购香烟、书籍、日常用品等进入监区内部使用,严重妨害监狱正常监管秩序。目前,常川川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