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为持续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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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多次在珙县巡场镇辖区范围内向吸毒人员袁某某、李某某、杨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94g。2023年3月9日,珙县公安局民警在孙某位于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0.8克。

二、2023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为向张某(另处)购买毒品,从珙县巡场镇矿山医院乘坐网约车前往重庆市,约定在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益才驾校公厕附近交易。孙某于当日15时许到达,以5万余元现金向贩毒人员张某购买毒品海洛因42.716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庭根据质证后的相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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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44.45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被告人孙某所有的毒品海洛因43.516克、一次性医用注射器39支、小型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认罪伏法。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珙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无毒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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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珙县人民法院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