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障性苗圃

保障性苗圃是指经市林业局认定,具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承担乡土造林树种、珍稀珍贵树种、特色林业产业树种等良种苗木培育,保障我市林业重点工程及全民义务植树苗木供给的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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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性苗圃的条件

保障性苗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基本农田或耕地(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2. 育种面积和苗木出圃要求(部分),可咨询当地政策
  • 重庆:1年生合格苗年出圃量≥100万株或2年生及以上合格苗年出圃量≥20万株;
  • 湖南: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承担国家及当地林业生态工程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良种壮苗培育任务,近三年年均培育优质良种造林苗木300万株以上。
  • 浙江: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年培育容器苗能力200万株以上;配套有轻基质容器生产线,建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2万平方米以上;承担县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三年以上;
  • 江西:原地保存种质资源库的面积不少于20公顷。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规模应当根据保存的种质份数综合决定,原则上面积不小于15公顷。
  • 新疆:国有土地或租赁期从申报之日算起达5年以上,平原区苗圃育苗面积15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山区林场苗圃(山区育苗)育苗面积30亩以上;
  • 江苏: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规模应当根据保存的种质份数综合决定,但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亩。
  • 贵州:育苗面积100亩以上,年培育苗木100万株以上。主要采用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设施育苗的,不受育苗面积的限制;

3.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4.具备良好的育苗设施设备,积极使用轻基质容器、穴盘容器、组织培养等育苗技术;

5.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管理制度健全;

6.未发生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财务管理规范,无失信记录及财政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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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苗圃的申报流程

  • 第一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区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林业局;
  • 第二步市种苗站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查验,并进行集中评审认定;
  • 第三步通过认定的保障性苗圃名单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林业局正式发文公布、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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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苗圃主要职责

  • 根据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及时完成市(区县)林业局下达的建设管理和育苗生产任务;
  • 积极推广使用林木良种,优先使用适宜本区域且通过审(认)定或引种备案的良种或其他优良繁殖材料。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名特优新品种苗木,完成树种苗木订单生产任务;
  • 积极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育苗和扦插、嫁接、压条等繁育技术,推行标准化、工厂化、智能化生产,在种苗生产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严格把控苗木质量,规范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所育苗木的种子(穗条)来源清楚、品种纯正,销售去向可追溯;
  • 积极参与种苗标准制修订、种苗繁育技术研究和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推广活动;
  • 规范健全会计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 积极运用国家(市级)种苗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定期报送、更新在圃苗木信息,规范开展种苗余缺调剂;
  • 积极推动成立并参与种苗协会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在规范种苗行业管理、加强行业交流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方面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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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苗圃的政策支持

保障性苗圃可享受中央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实施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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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苗圃撤销条件

主动申请退出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

  •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未完成市(区县)林业局下达或委托的育苗任务的;
  • 违反《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规定的;
  • 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 拒不配合评价,或评价为不合格等次且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 不服从市(区县)林业局监督管理的;
  • 引起社会舆论并酿成社会风波的;
  • 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