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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弥勒市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告范围及时间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弥勒市登记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
二、报告方式
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http://gsxt.ynaic.gov.cn/notice/user/popup_login),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栏目项即可填报年报;或通过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弥勒市场监管”,点击右下角“微服务”并选择“企业年报”即可填报年报。
个体工商户,除了以上两种报送方式,还可用微信或支付宝搜索小程序“云南省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系统”,点击“个体工商户年报”填报年报;或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三、法律后果
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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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来源/弥勒市场监管
总编/杨锐责编/张云龙值班编辑/孔德云编排/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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