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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今年正值公司法颁布30周年

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为大家分析,新修订的《公司法》生效后,会对企业在哪些方面产生影响?

今天我们来看,由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可以看出,《公司法》修订后企业应注意的六大问题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从最初的环节开始,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的准入准出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

基于信息化与电子技术的发展,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在程序上细化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同时扩大了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加入“股权、债权”等内容。在退出方面,从清算义务、注销的形式(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上进行完善。

二、强化实际控制人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新修订的《公司法》首先完善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其次在出资方面,强调了股东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责任、载明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等情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公司法》还着重保护股东的查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三、提升公司治理优化

在公司的制度建设上,新修订的《公司法》约定,公司自身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其次,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责,加强公司的财务监督机制,规范公司内部良性平稳运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制度上重视“职工声音”。此类举措还包括强调职工代表地位,扩展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等。

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后果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认缴“加速到期”,就是提前缴纳出资以偿债抵债。为约束股东非理性的认缴数额和认缴期限,《公司法》修订后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但并非“一杆子打翻”,同时留下了“另有约定”的补充。并且在后果与责任方面,明确约定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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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入授权资本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引入授权资本制,减轻了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困惑,提高了公司资本灵活性,也减轻了一些公司设立难度。匹配公司章程的修订,提高投资运转效率,避免资本闲置,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服务公司经营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授权资本制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一定的自由度。内部实际经营需要对决策行为提供一定的约束限制,从而保障公司经营健康有序,避免因权力扩张带来的危机。

六、增加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进行了单独成章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确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除此之外,扩大了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畅森律师提醒您:

如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所说,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公司法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的建立长期有效的生产经营体系无疑于是一条重要的指引。畅森律师将持续为您进行解析,以便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精细化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