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巫英蛟 刘虎

内蒙古是一个矿产资源富集区,现已探明的134种矿产占全国发现矿种的78%。其中煤矿资源尤其丰富,有“露天煤矿之乡”的美誉,是中国重要的能源保障基地。然而,随之而来的则是涉矿案件频发。

故此,内蒙古高院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对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公告。为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内蒙古决定实施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

在这一措施实施前,内蒙古高院已纠正多起涉矿案件。有的发回重审后改判,有的则直接改判,其裁判要旨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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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级法院。巫英蛟 摄

01

姜杰案:事出有因,当地政府也有责任

姜杰,1966年1月20日出生,系包头市东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鑫公司)股东、土默特右旗金峰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包头市第14届、15届人大代表。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包头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东鑫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与此同时,东鑫公司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管理的规定,为达到非法采矿的目的,以签订爆破工程合同为名、行运输、储存爆炸物之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故此,包头中院以姜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东鑫公司也因犯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1410万元。

这对姜杰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其辛辛苦苦创下的家业,也面临“一夜回到解放前”。

据悉,姜杰案庭审中,出示了当地政府的红头文件、会议纪要、向林业局缴纳270万林业占地费的票据、国土局备案的包括火工的材料。辩护律师称这是政府同意的开采。公诉人在庭上称“这章是政府工作人员私自加盖的”,但却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政府工作人员因“私自加盖公章”受到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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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涉案矿区有关的其中一份文件(部分)

姜杰上诉后,内蒙古高院认为:“本案之所以发生,系事出有因,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亦应当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综合考虑可以对上述人员从轻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内蒙古高院直接“拿掉”了。其理由如下:

“该购买行为并未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法规,相关爆炸物亦用于矿产开采,与通常私自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不同,并未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对矿山企业在实际使用爆炸物时是否违反爆破一体化要求,未能规范操作爆炸物,应当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宜以刑事手段评价。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对包头市东鑫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杰等人定罪处罚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因此,2023年10月31日,内蒙古高院改判:姜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02

李英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李英,1961年1月8日出生,系内蒙古恒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泰爆破)土右项目部负责人。2020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包头市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李英与杨虎、张建军、王建国合资成立恒泰爆破土右项目部。2014年9月28日,李英以恒泰爆破名义与李林军犯罪集团(另案处理)所控制的土右旗四道沟煤矿签订《爆破工程合同》,恒泰爆破土右项目部负责爆炸物的审批、运输、仓管、领取、退库、现场爆破作业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李林军先后向恒泰爆破土右项目部支付208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土右项目部按照李英、侯华、冯子崇在土右项目部不派爆破员、安全员不提供爆破服务的情况下,由李林军组织派张玉国等人(另案处理)直接将炸药、雷管领走。张玉国等人将炸药、雷管领出,并在哈拉沟、九号洞等地区实施爆破作业,共计从恒泰爆破土右项目部炸药库领出45吨炸药、3000枚雷管。

包头中院一审判处李英有期徒刑12年。李英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发回重审后,包头中院于2023年8月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理由是:“买卖爆炸物用于矿企生产,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03

邱海旺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从无期改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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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海旺重审一审判决。其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年。

邱海旺是前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孟建伟的连襟。2009年3月,邱海旺与他人合资注册成立包头市蒙邦民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更名为内蒙古众邦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和经营管理均由邱海旺负责。

2018年10月30日,邱海旺被刑事拘留。内蒙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指控邱海旺四罪:虚开发票罪、行贿罪、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其中,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指: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蒙邦公司与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签订《爆破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

《爆破工程合同》约定,蒙邦公司为上述矿企提供火工品,并实施爆破作业,矿企按月结算火工品材料及工程爆破费用。《补充合同》主要内容有“爆破费用”、“安全管理费”、“火工品按爆破矿量折算价格”等。

公诉方认为,蒙邦公司并非按照合同约定为矿企提供爆破服务,而邱海旺在明知没有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述矿企下设的各采区提供火工品,由其他人的施工队实施爆破作业,均不是蒙邦公司的员工。该行为以售代爆,失去对爆炸物品的管控,侵犯了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邱海旺对行贿罪认可;对逃税罪认可,愿意补缴税款和罚金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认可构成虚开发票罪;不认可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锡林郭勒盟中院认为,邱海旺未按照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范围提供工程爆破业务,未实际参与爆破作业,由矿企雇佣爆破队实施爆破作业。其明知没有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爆破工程为由申购火工品配送给矿企,由矿企实施爆破作业,从中赚取销售费用,其实质上是将爆炸物出售给矿企,侵犯了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该院于2020年12月24日一审判决邱海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万元。

邱海旺提出上诉。内蒙高院于2021年11月14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辩护人张春丰认为邱海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主要理由如下:

邱海旺及众邦公司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众邦公司具有合法的爆破业务从业资质,具有法定要求的技术员、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等法定资质作业人员,具有合法的爆炸物的领购、运输、储存、使用等法定资质和审批许可。众邦公司2010年进入土右旗开展爆破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批,依法为多家矿业企业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爆破公司与爆破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合法,用工关系形式不影响爆破作业的合法性,众邦公司及邱海旺个人的爆破作业不具有行政违法性的前提,属于正常、合法的业务行为,不属于犯罪。用工形式不影响企业业务本身的合法性,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只要履行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和作业管理,即可从事爆破作业,并不要求这些岗位需要形成劳动关系。

包头市公安局针对本案出具的《情况说明》表示,取得爆破员证只需要经过培训、考核并经过审批等,即可获得,不要求具有劳动关系,不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文件。众邦公司向主管单位的备案材料证明,其对爆破员进行统一的资质管理和作业安全管理,且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材料,已进行审批备案,获得主管单位的审批。众邦公司对爆破员的管理形式是行业内普遍的管理模式,并获得各地方主管单位的审批和认可。

202年8月22日,锡林郭勒盟中院在重一审时依旧认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因被告人邱海旺非法买卖爆炸物全部用于矿企生产,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该罪刑期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为十年,其他罪名维持一审时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决定对邱海旺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04

高跃跃案:违反公安机关爆破“一体化”规定不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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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对高跃跃案的报道。网络截图

包头市达茂旗赛乌素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屈指可数的民营金矿。其董事长高跃跃2020年3月被抓,被控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西皮采区采矿业务发包给邱某等三人非法开采黄金,至2014年8月共开采黄金价值6300余万元等。高跃跃被抓后,企业停产。包头中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高跃跃判处无期徒刑。提出上诉后,内蒙高院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判。

原一审开庭中,高跃跃一方出示达茂旗自然资源局给办案机关的一份《复函》称:“2008年至2010年间,全旗的基本政策是以‘工业立旗’为主导思想,鼓励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或持有探矿证等相关手续的企业开采生产。赛乌素金矿西皮采区就是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开始生产建设的。因此,该矿可视为边批边建项目。”

虽然采矿行为是“政府允许和鼓励”的,但包头中院并未将此作为出罪理由,2021年11月29日,该院一审认定高跃跃等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不等。此外,赛乌素公司在探采过程中使用爆炸物的行为,也被认定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并以此重判高跃跃无期徒刑。高跃跃等人喊冤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3月13日,内蒙古高院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包头中院重审。

其重一审期间,澎湃新闻2023年11月30日对此进行了报道。

重一审过程中,辩护人朱明勇、王灵波辩称,承包经营的邱某等被告人实际上进行的就是探矿,即便是夹杂着部分采矿行为,也系政府支持鼓励,赛乌苏公司一直在积极办理并在案发数年前已办好了《采矿许可证》,相当于追认了“以探代采”的合理性,此时追究已不符合非法采矿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即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类似当地政府支持下的采煤行为及‘以探代采’的争议,也曾出现在青海首富肖永明涉及的青海焦煤案公司中,该案今年9月再审全案改判无罪。”(见澎湃新闻《木里煤田整治风暴背后的罪与非罪:青海首富肖永明等企业家获判无罪》)。

控辩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问题是:赛乌素公司涉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爆破“一体化”的规定,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

原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2月6日,赛乌素公司与嘉鑫爆破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合同》约定赛乌素公司将其拥有的炸药库、雷管库、保管室及附属设施委托给嘉鑫公司管理,将赛乌素公司的涉爆从业人员注册到嘉鑫公司,将本应由专业爆破公司承担的职责变相自行实施,双方事实上变相买卖爆炸物,违反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一体化”管理规定,致使职能部门对爆炸物的安全监管无法实现。据此判决高跃跃等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高跃跃及其辩护人并不认同上述逻辑。

“本地公安部门关于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管理规定只是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该文件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辩护律师认为,涉案爆炸物的流转全过程均处于公安机关的监管之下,无论是事前的购买、还是事后的使用,均不存在脱离监管、失控的情况,不具备任何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表示:爆破作业一体化只是国家鼓励的经营模式,不是爆炸物犯罪的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的变相买卖,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赛乌素金矿在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专用库房内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完全合法。从赛乌素公司库房到西皮矿区之间,不是未经许可运输爆炸物的行为,而是已经许可的爆炸物使用行为;低于边界品味的矿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矿产资源,邱苏生等人利用先进的堆浸技术对西皮矿区废石进行回收利用,是国家鼓励的行业。没有证据证明西皮矿区是采矿,证据之间形成完成链条证实是探矿。本案没有侵害非法采矿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存在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

重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高跃跃等不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的辩护意见,认为:赛乌素金矿未按照内蒙古公安厅、包头市公安局下发的爆破一体化相关文件要求,由嘉鑫公司为赛乌素金矿提供全流程的爆破一体化服务,该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包头市公安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并未违反爆炸物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赛乌素金矿的行为应以行政处罚进行评价,不应进行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高跃跃等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但重一审法院仍然认为高跃跃非法采矿罪等其它三罪成立,2023年12月28日,该院对高跃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05

李林军案:发回重审并改变管辖法院

近期受到舆论关注的,还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发回重审并改变管辖至鄂尔多斯中院的李林军案。

李林军出生于1979年,2019年5月被抓捕,案发前是包头市园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蒙古皓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人。李林军、许利东、贺峰等28人被列为涉黑案,争议巨大。笔者曾撰写文章《内蒙公安副局长驾公车进京偷情,举报者被定妨碍公务罪》《扫黑还是图财?内蒙一28人案悬而未决,数亿资产已遭贱卖》予以披露。

2020年10月12日,包头中院对该案作出原一审判决。李林军等28人以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妨害公务罪等九大罪名获罪。其中李林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六年半;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无期徒刑,连同其它数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1年10月27日,内蒙古高院以“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发现尚有正在审理的案件事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将该案发回重审。2023年5月11日,又因辩护人对包头中院提出回避申请,内蒙古高院决定改变管辖至鄂尔多斯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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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中院。刘虎 摄

值得注意的是,李林军跟前文提到已获改判的姜杰、邱海旺、李英均相识,案情也有交集。“李林军所采矿区来自姜杰的转让,火工品先后由邱海旺、李英提供。”李林军的亲属说。

李林军案原一审判决认定非法采矿的事实有四起,辩护人认为均不成立。例如:原一审认定“2015-2019年5月,指使张玉国、郑宝宝、段慧峰等人开采九号洞地区,77.16万吨,8578.75万元”。实际情况是:九号洞一采区是土右旗给大地金辉公司招商引资的资源;李林军的是二采区原本配给了小尾羊集团,小尾羊集团跟姜杰、姜存刚合作,后因姜存刚得了白血病,再加上煤炭市场不好,亏损1000多万。2015年下半年,李林军跟姜杰、姜存刚达成协议,李林军还掉姜杰、姜存刚做工程欠的工程款1200万,改由李林军开采。姜杰、姜存刚给了李林军当地政府支持采矿的各类文件。

再如,一审认定“2018年,指使张玉国、郑宝宝、段慧峰等人开采友谊煤矿,66.99万吨,7100.94万元”。实际情况是:三田煤矿(含友谊煤矿)《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12月份到期。2017年3月25日土右旗爆炸发生后,政府通知所有的煤矿停止运输。当时李林军还有存煤在山上。2018年8、9月份,经贸委、税务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到山上查验所有存煤,根据其核定数量发放“煤检票”。当时政府没有认定这是盗采,核定了57万吨,后来全额交税后出售了。

不仅仅李林军的企业,山上其他企业当时也都没有认定为非法采矿。所有企业采出来的煤,缴纳“煤检票”税款后从山上向下运煤。政府设置了哨卡,如果不缴纳“煤检票”,煤就运不下山去,因为没有别的路。

“这说明,即便盗采,也政府支持下的盗采。”李林军的家属称,“土右旗对采矿的管理与鄂尔多斯不同。在鄂尔多斯,如果一个矿核定产量是年50万吨,那么,当年只给发50万吨的煤检票;但在土右旗,不论年产量多少,只要你去买煤检票,都卖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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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青山上的煤检站。从这里运出的每一吨煤都给政府缴纳了费用。(资料图)。巫英蛟 摄

这一说法,在姜杰非法采矿案中已经得到验证。

前文提到的李英因卖给李林军“爆炸物”而涉罪。李林军作为买方,同样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李林军的辩护人认为,“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因缺乏有效鉴定而不成立。刑法学意义上的爆炸物应具有破坏性。参与搅拌混合物的被告人均称,混合物一直配合雷管、铵油炸药(或乳化炸药)一同使用。而雷管、铵油炸药(或乳化炸药)本身就具有爆炸性,因此并不能证明涉案混合物单独具有爆炸性,需要进一步对涉案混合物的性质以及破坏力进行鉴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混合物是爆炸物,证据不足。

此外,在双方有《爆破工程合同》的前提下,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恒泰爆破的库房与使用炸药的煤矿,均在距离不远的山里,该运输路程不经过公共交通道路,不符合刑法法条内在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被认定为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李林军被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之关键人物是前文多次提到、却被“另案处理”的张玉国。

“张玉国所有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涵盖在李林军被指控的范围之内。为何张玉国能被取保候审且另案处理?为何张玉国是主动投案且存在‘规劝同案犯投案’?”李林军的辩护人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的规定》。

张玉国的《起诉书》记载:张2019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经包头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另查明,张玉国于2019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犯刘某乙、张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

“试问:李林军2019年5月29日被刑拘,7月4日已经被逮捕,为什么没有去抓张玉国?其协助规劝的同案犯刘某乙、张某丁又是谁?是否李林军案的被告人?为何李林军案没有任何人提到此事?”

李林军认为:张玉国与侦查机关有某种交易,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某种不真实的指控。

据了解,鄂尔多斯中院近期将召开李林军案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