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当代鲁迅文学

一枚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已作废五年的公章,不仅成功骗取到西安两级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而且还骗到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变更登记。

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地产”)股权争夺案,究竟有多少公职人员涉嫌渎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宏润地产股权之争涉嫌犯罪

据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润集团”)介绍称,其于2006年10月17日登记设立了宏润地产,集团持股95%,自然人高力新持股5%。2007年6月7日,高力新将其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了自然人陈晨。

在经营过程中,宏润地产因发生资金问题陷入李彬团伙的“套路贷”陷阱。期间,宏润集团以其持有的宏润地产18%股权作为质押,向西安中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借款8000万元。2011年8月5日,中厦公司伪造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胡绪峰签名,前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2年1月11日,宏润集团向王坚借款600万元,王坚要求宏润集团以其在宏润地产持有的75%股权作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接着,王坚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将宏润地产的工商营业执照骗走。

此后,王坚因以宏润地产股东名义在社会上活动,由此引发一系列股权纠纷。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确认:王坚不是宏润地产的股东,其与宏润地产只是股权让与担保关系,依法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需要履行股东义务。

最高法院作出上述171号判决后,西安市监局认定王坚持有宏润地产75%的股权,性质属于股权让与担保,不是真正股东,其无权持有宏润地产的工商营业执照,因此市监局于2019年6月11日从王坚手上收走了宏润地产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扣押。

随后,宏润地产多次向西安市监局申请返还该工商营业执照,但该局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宏润地产从此陷入经营停顿状态。

后来,宏润集团了解到,中厦公司为达到侵吞宏润地产资产目的,于2022年12月持宏润地产作废公章,与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办理诉讼委托手续,试图让合恒律所成为侵占宏润地产巨额资产的犯罪工具。

宏润集团认为中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便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厦公司用宏润地产作废公章与合恒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宏润集团向法院提交了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就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报警事项出具的报警回执。此后,未央公安分局派员前来法院调查本案卷宗材料。

未央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陕0112民初17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宏润集团的起诉。

宏润集团的诉求虽然未得到未央法院的支持,但中厦公司、王坚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则已进一步暴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李鬼”打败“李逵”闹剧上演

为全面掌控宏润地产,王坚等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西安市监局提出申请,对宏润地产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住所等登记事项进行变更。

西安市监局经审查后认为,王坚等人提交的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的宏润地产临时股东会,其召集人是中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据此,该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

2022年9月19日,王坚等人以宏润地产的名义,将西安市监局起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市监局撤销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对其提出的变更事项进行登记。

但王坚等人苦于手上没有宏润地产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为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西安市监局竟然向王坚等人提供了加盖该局公章的宏润地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让王坚等人持该复印件以宏润地产的名义到法院状告自己。

在原告“宏润地产”与被告西安市监局蛇鼠一窝的默契配合下,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坚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西安市监局于判决生效60日内对王坚等人提出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行政诉讼一审遭遇败诉的西安市监局,装模作样地将案件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年8月18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0月20日,西安市监局将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坚等人指定的“刘永兵”,监事变更为中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同时还变更了公司住所,修改了公司章程。

自此,名义股东王坚等人,从形式上完全掌控了宏润地产,上演了一场现实版“李鬼”打败“李逵”的荒唐闹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作废五年公章竟骗过工商和法院

西安两级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西安市监局根据王坚等人的申请对宏润地产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出具的(2022)西莲证民字第723号公证书,而该公证书又是根据加盖宏润地产编号尾号为“3941”公章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而来。

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684号裁定书表明,该尾号为“3941”的公章,早在2018年10月17日就由宏润地产在《西安晚报》上声明作废了。

然而,这枚于2022年9月28日经最高法院确认已经作废的公章,竟于三个月后的2022年12月30日成功骗取到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胜诉判决、于十一个月后的2023年8月18日骗取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于一年后骗取了西安市监局的工商变更登记。

同时,王坚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案卷显示,其用于公证的宏润地产临时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还加盖了一枚编号尾号为“6348”的宏润地产公章。同一份材料,同时加盖同一单位两枚编号完全不同的公章,真是前所未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针对尾号为“6348”的宏润地产公章,宏润集团向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提出质疑。对此,该公证处回复称,其作出的(2022)西莲证民字第723号公证书,并无尾号为“6348”的宏润地产的印鉴。

据此,宏润集团推测,由于王坚等人手上持有的尾号为“3941”的公章,确系宏润地产的真公章,他们对非法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进行公证时,只能使用经公安机关备案过的真公章,否则公证机构无法为其出具公证文书,进而无法达到与市监局配合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变更工商登记的目的。所以,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为其出具的723号公证书,使用的只能是该枚尾号为“3941”的公章。

但同时他们也明知该尾号为“3941”的公章早已作废,如果用该作废公章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容易被识破,于是他们在相关诉讼材料上又加盖了那枚尾号为“6348”的宏润地产公章,自认为以此达到双保险的效果。

那么他们为什么不直接使用尾号为“6348”的宏润地产公章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呢?

事实上,该尾号为“6348”的公章很可能是一枚私刻伪造的印章。由于公证处对相关文书进行公证时,必须核实公章的真伪,所以公证处是不可能以“6348”号公章为依据作出公证文书的。

为此,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第723号公证书,就没有以使用该枚“6348”号公章所作出的材料为依据。可两级铁路法院的判决、以及西安市监局的工商变更登记的依据,却是723号公证书,而该公证书又是依据宏润地产已作废的“3941”号公章所作出,根本没有“6348”号公章。

简而言之,西安两级铁路法院的判决和西安市监局的工商变更登记,其依据都是723号公证书,而该公证书又是依据宏润地产“3941”号公章形成的材料所作出,但“3941”号公章是一枚已作废多年的公章,所以该公证书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该公证书并不是依据宏润地产“6348”号公章所形成的材料作出,王坚等人在诉讼材料及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上加盖该枚“6348”号公章,根本不能作为法院判决和工商登记的依据。因此,不管王坚等人使用哪枚公章,西安两级铁路法院和西安市监局均涉嫌程序违法。

一枚已作废五年的公章,竟然成功骗过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西安两级铁路运输法院、西安市监局究竟有多少公职人员涉嫌渎职?

为此,希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能够介入调查,并及时纠正西安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西安市监局的错误登记,维护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以法治护航营商环境。(来源:当代鲁迅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