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确保国家法治的基石,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完全正当的,维权的过程就是促进法制进步的过程。也是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是否正确的监督。
我们是北京名鉴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开发建设的名某金地小区,承包方为江苏南通海某建设集团公司。因该项目工程,在工程逾期2年,地库工程未验收,且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0日提起了虚假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手段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并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此举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导致我公司步履维艰濒临破产。以下是事实陈述:
南通海某公司在我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2014年9月10日以我公司“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拒绝结算,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由,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向仲裁委提起虚假诉讼。经办人员在案件事实和理由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对于海某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偏听偏信,违背事实和法律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济仲裁字(2014)第403号裁决。另因403号仲裁导致我公司被法院在没有担保资产的情况下违法查封、冻结、续封公司资产1.3亿元长达8年之久。
我公司不服403号裁决,于2018年3月23日依法向济宁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2019年5月7被驳回。随后,我公司到相关部门调取了全部卷宗资料发现:中院在向上级法院报核中故意漏报我公司撤裁请求事由11项(共12项),瞒报我公司全部证据和资料。省院报核卷宗中没有我公司的任何证据和资料,连庭审笔录都没有。我公司完全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人为徇私干预,并且痕迹明显。
我公司针对上述两案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和海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10月依法向济宁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该院依据《监督规则》第24条第2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书》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2021年4月20日检察官赵某、张某、谢某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三人明确告知我公司(录音):“我们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因为是实体,这个案件到底是对还是不对,我们不能越权去审查;是我们有初稿往上报,领导给改回来的;报告里面都是上级部门的观点”。据此回复该监督案存在人为的操控,不法干预痕迹明显。
我公司从2014年开始就一直在申诉,不停奔波在各个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可相关职能部门和某些领导一直都是推诿、扯皮,毫无作为,最终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九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该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公司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案件是一起冤假错案,相关部门应及时纠正错误,可现在本该是公正的司法竟然成了某些人谋私犯罪的工具。
人民法官就是人民的官,应为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实实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察秋毫,依法公正办案。但现在有些法官并不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把法院当成了自己的私器。不遵循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原则,故意人为操控案件,这导致了大量冤案的产生,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践踏,人民对法律与司法的信仰受到极大损害。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所有事情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领导部门重视并介入,勇于纠错、敢于担责,排除当地阻力和干扰,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
免责声明: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