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恒宝股份;证券代码:002104)于2022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恒宝股份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6号),因恒宝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恒宝股份立案调查。2023年9月7日,恒宝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3号)。2023年12月14日,恒宝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7号)。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4月27日至2023年12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5413.41万元,同比增长33.37%

2023年10月30日,恒宝股份发布《2023年三季度报告》,据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5413.41万元,同比增长33.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808.51万元,同比增长89.86%。2023年第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69.45万元,同比增长3.71%。

目前,恒宝股份的索赔正在进行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