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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职类型

如果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离职似乎有很多类型。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都是讲解的劳动合同解除类型。

我们对这部分法条进行归纳总结,从底层逻辑上,离职其实只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单方离职(自己不想干了和公司不想让你干了,没得商量),第二种是协商离职(公司与你商量,给你钱能不能不干了)。

单方离职中又分为是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根据离职原因,可以分为个人原因离职和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被迫离职。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根据解除法定依据,则分为过失性解除、非过失解除、经济型裁员。

以上基本归纳了离职的所有类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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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类型

二、经济补偿

(一)无经济补偿

以下两种离职没有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最常见情形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旷工)、劳动纪律。

虽然用人单位据此辞退员工,没有补偿金,但是法律对此种解除类型规定了严格的解除流程和具体要求,需要满足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

在实际的劳动仲裁中,绝大部分都是用人单位败诉。

(二)有经济补偿

除了(一)中提到的两种类型,其他类型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被迫离职(劳动合同法第38条):N倍

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N+1倍(提1个月通知则没有+1)

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N倍

4)协商一致解除:一般是N倍+。有的用人单位错误的认为,协商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只要劳动者同意,少给或不给也行。

实则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协商一致解除的底限其实应该是N。如果用人单位愿意多给,完全没问题。如果少给,劳动者后续再提起劳动仲裁,被认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补足差额。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并不是解除,也会导致劳动者离职。

就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这种情况也是有补偿金的,补偿倍数为N倍。关于到期是否可以终止,涉及一些细节,请查阅老曾之前文章。

三、赔偿金

赔偿金主要分为三种,违法解除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