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命案。辽宁抚顺。柏女士,49岁,小学文化,无职业,与丈夫王某一起居住于抚顺市抚顺县**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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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起诉书

2022年5月17日夜晚23时许,王某酒后回到家中。王某与柏女士因婚姻关系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闹得家中鸡飞狗跳。

王某的女儿听到父母动静后赶紧出来劝架,遭到父亲王某打骂。

柏女士看到丈夫王某打骂即将分娩的女儿,立马折返到厨房从橱柜内取出一把白钢刀返回客厅走廊处。柏女士趁丈夫王某不备,突然捅刺王某腹部一刀。

后经急救人员现场诊治确认王某已当场死亡(卒年51岁)。

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被他人用刃器作用于腹部造成肝脏、胃破裂致大失血而死亡。

柏女士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

2022年5月18日,抚顺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柏女士刑事拘留,6月1日将其逮捕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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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柏女士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2年7月25日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柏女士因家庭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丈夫王某,致其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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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