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至极!”河南洛阳,一男子借给好友5000元,16年没有归还。男子将好友告上法院,要求好友还钱。谁料,好友却表示:看在朋友情分上,愿意给他1000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大象新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这句话在小李这里完全行不通了。他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好心借给好友5000元,却只要回了1000元。看着这样的结果,小李知道只能这样了。
据了解,小李和段某是多年好友,两人关系十分要好。对方有需要帮忙的时候,肯定会义无反顾冲在前面。
这天,正在上班的小李接到了段某的电话:下班有约没?没了出来喝酒啊!好友相约哪有推脱的道理,小李直接应了下来。
小李下班来到饭店,远远就看到桌上放了好几个空酒瓶了。这是什么情况?遇到什么烦心事了吗?
几杯酒下肚,段某开始跟小李诉苦。原来他看到身边好几个人都在投资赚钱。看着别人赚钱他也眼红,结果钱投进去了,也没结果了,赔的血本无归。
为了还债,身边能借的都借了。现在为了这件事,媳妇闹着要回娘家,不想跟他过下去了。兄弟有难,肯定要把前冲了,小李问他:还差多少钱?
段某说:先借给我5000元,我先把贷款还上,半年肯定能把钱还给你。小李说:都是兄弟,哪有那么多讲究,先把眼前的难关渡过了再说。
亲兄弟还没算账,段某收到小李转给他的5000元之后,当场就给小李写下了5000借条。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为贰分钱,借款期限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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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朋友关系,打不打欠条都无所谓,这么多年了还能不还钱?但段某却坚持,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拿着借条有保障。
知道段某不容易,半年时间过了,小李也没有催他还过钱。然而,小李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拿段某当兄弟,段某拿他当冤大头。
刚把钱借给段某的时候,两人还一直有联系,后来段某告诉小李说,他要外出打工还债。之后,两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最后彻底失去了联系。
事后,小李在一次饭局上了解到,段某早就从外地回来了,欠的外债早就还清了。每天吃香的喝辣的。
好朋友从外地回来,没有跟自己联系过一次,多年来也不提5000块钱的事,小李一想到这里就觉得心寒。
然而,更让他心寒的还在后面,他还从别人口中得知,段某在别人面前吐槽他不好,还表示,既然小李这么傻,5000元就不还了,他也不能怎么着。
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帮忙,段某不感激也就算了,还在背后捅刀子。小李不想再念及这点情分,直接将段某告上法院,主张段某归还他5000元以及利息。
段某提出抗辩:早已经过了诉讼期,看在以前是朋友的份上,可以还他1000元!
经过法院审理,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为半年,在借款期限届满,段某没有还钱,诉讼时间为3年。如今已经过去16年,期间小李也未催要过。
最后,法院判决:段某偿还小李1000元借款,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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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段某和小李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段某向小李借了5000元,在小李把5000元转给段某之时,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收到5000元之后,段某为了让小李放心,还向小李打了借条,约定半年时间偿还借款,并按照貮分钱的利息支付。
自借款合同成立后,两人均受合同约束,应当按照合同约去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期满,段某需要按照借条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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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期满,段某未按规定偿还借款,小李需要在3年内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李念及朋友情分,知道段某欠下不少外债,日子不好过,虽然段某给他打了欠条,保证半年内归还欠款,但小李觉得超过半年时间也没关系。之所以时隔16年没有主动催要过钱款,正是把段某当朋友了。
然而没想到,段某可没把小李真心当朋友,甚至还把他当成冤大头,小李气不过想将5000元要回。但小李需要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超过3年。诉讼时效会失效,小李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3、过了诉讼时效,段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小李只能白白受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距离借款期限届已经过去16年,在此期间,小李没有向段某提出还款要求,诉讼时效已经失效,小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段某偿还借款。段某提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段某在抗辩期间提出,看在朋友的份上愿意归还小李1000元。
因此,法院判决:段某向小李偿还1000元借款。(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