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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5日,张某入职北京石景山某广告公司,担任视频剪辑。

2021年12月25日,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业务调整,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二、仲裁委

仲裁委裁决:

1.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718.8元;

2.公司支付张某四天未休年休假工资5399.43元;

3.公司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7586.21元;

4.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12月税后工资6546.77元;

5.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一审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事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公司主张因教育政策变化,公司业务受损,导致部门撤销,但从该公司经营范围上看,并不包括教育培训相关内容,其主张受到教育政策变化的直接影响,进而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据不足;且即使存在部门裁撤等情形,亦属于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商业风险,以及公司为了追求更高利润而进行的管理模式改变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因此公司援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公司未就仲裁第二项至第四项裁决结果起诉,视为认可裁决结果,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

1、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718.8元;

2、公司支付张某四天未休年休假工资5399.43元;

3、公司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7586.21元;

4、公司支付张某二〇二一年十二月税后工资6546.77元;

5、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起诉至二审。

四、二审法院

公司二审上诉主张因国家双减政策的执行,2021年下半年大量教辅及在线教育机构出现关停、裁员、清算的情形,造成公司的教育相关行业客户应收款无法收回、广告投放计划终止,相关业务需求巨减,张某所属的业务部门被迫整体裁撤。

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的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为证明主张,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新闻报道;二、该公司向案外公司索要合同款项的起诉状。

张某对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并主张公司并不属于受到“双减”政策影响的企业,公司也有其他行业的客户和业务可以做,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公司主张因教育政策变化,业务受损导致部门撤销,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但从该公司经营范围上看,并不包括教育培训相关内容,其主张受到教育政策变化的直接影响缺乏依据,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所查事实认定其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确认相应金额,并无不当。公司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经验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项是与医疗期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均属于单方预告解除中需要支付“N+1”的情形。

但是对于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相关法条。

老曾认为,关于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核心的是“客观情况“四字。

劳办发【1994】289号文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排除第二十七条的原因是,出现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经济性裁员,而无须使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北京地区,《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第十二条,对此问题也进行了解释。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从以上相关解释说明以及实际的司法判例来看,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基本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因为部门裁撤更多的是企业内部基于经营的自主决策和管理,如果是经营情况不好,不如走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或者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

因此,企业一定要慎用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调岗和单方解除。

本案案号:(2022)京03民终15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