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计公司开展装修优惠活动

承诺预交3万元后可享受装修优惠

陈某与该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并支付了3万元

但双方未就房屋装修事宜签订书面合同

某设计公司向陈某开具收据

写明为“设计装修定金30000元”

但收据上仅有某设计公司负责人签名

并无陈某签名

某设计公司对涉案房屋

现场进行初步查勘并制作了部分设计图

因双方最终未能就装修方案达成一致

陈某要求某设计公司退还预付的3万元

某设计公司认为

其收取的3万元为定金

拒绝返还

且要求陈某按照房屋实际面积

支付剩余设计费9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

陈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某设计公司

立即返还预付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

某设计公司提起反诉

要求陈某立即补交设计费款项9万元

并支付利息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与某设计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某设计公司主张该3万元属于设计定金

但其提供的收据并无陈某签名

且陈某在庭审中亦否认收到该收据

综合全案证据情况

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

该款项为设计定金

故陈某支付的3万元款项应认定为预付款

虽然双方就房屋装修事宜进行过初步协商

也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

但最终没有对具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也没有实际开展装修施工

因此

某设计公司应将收取的预付款退还给陈某

考虑到某设计公司付出了一定的劳动

根据公平原则

酌定某设计公司退还

预付款2.5万元及利息给陈某

双方未就涉案房屋的面积以及

设计费的具体支付标准等

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某设计公司反诉主张设计费缺乏事实依据

不予支持

某设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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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实现,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本案中,虽然被告出具的收据中写有“设计装修定金”字样,但仅有被告一方签名,原、被告并未就定金达成明确约定,故原告预交的款项应当认定为预付款而非定金。

装饰装修家家有,付款容易要回难。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居装修消费者,在遇到商家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要考虑清楚、擦亮眼睛,慎重决定,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在达成装修意向后,消费者和商家都应当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对款项性质、装修内容等予以明确,避免因没有签订合同而陷入装修时推诿扯皮、维权时费时费力的尴尬处境。

资料来源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