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在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系合法终止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呢?针对此问题青岛中院金融庭既不像主流观点那样认为企业没有单方终止权,也不像上海那样认定企业有单方终止权,而是采纳了新的统一意见

目录索引

1.连续工作满10年,单位不续签,支持经济补偿

2.四次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支持经济补偿

3.两次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被认定违法应继续履行

4.八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何认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5.非金融团队审理的有特殊情况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