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击传播淫秽物品

共建风清气正网络环境

依法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湟源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利用互联网多次、大量传播淫秽视频文件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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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湟源县公安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马某在某平台进行的直播涉及色情内容,且多次提及自己存有色情图片、视频等淫秽物品,随后公安局对其进行约谈,约谈期间发现马某有通过社交软件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的嫌疑。经查,马某通过该平台与多名用户取得联系后,在社交软件互相添加为好友,随后向添加的好友共计16人,发送淫秽视频600余个,同时在依法进行勘验鉴定后,发现马某手机内存有淫秽物品5300余个,向他人传播200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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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湟源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互联网多次、大量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同时也为网络违法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近年来,利用QQ、微信等应用传播淫秽物品电子信息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极易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

本案中,马某虽未以牟利为目的,但长期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私下传播淫秽物品,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危害社会治安,最终触犯刑法,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会诱发其他犯罪,广大网友应正确使用网络,对淫秽色情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树立道德“高线”,划清法律“底线”,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良好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来源:湟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