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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解读:是最常见的情形,被称之为”三工”,归纳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解读:非工作时间认定的情形。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解读:非直接工作原因认定工伤的情形。例如:王某根据公司安排收取停车费,因有车辆逃避缴费加速驾车驶离,王某在喊叫、追赶车辆的过程中,被车辆带倒导致多处受伤。

(四)患职业病的;

解读: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职工须有此类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解读: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解读: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路线合理性、时间合理性、活动合理性是“上下班途中”的重点考量因素。

具体路线偏离多少,时长超过多少算不合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可获得哪些相关的赔偿?

(一)、治疗护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此规定,如果认定为工伤,范围内的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无法认定工伤,就只能走正常医保支付。

另外因工伤发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治疗期间工资。

因为治疗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如果不是工伤,就只能请假。一般单位的病假工资非常低,大部分病假工资是当地的最低工资,而事假基本是无薪的。

《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此规定,工伤无法提供劳动期间,单位需正常支付工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补助金。

工伤康复后,首先需要到人社局指定的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的级别共分为十级。

根据不同级别,可以享受不同倍数的一次性补助金和相关待遇。具体可查询《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内容。

归纳一下一次性补助金,主要有以下3笔: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期间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一级至十级都有。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地方确定标准,员工离职前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离职的有。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地方确定标准,员工离职时由单位支付,北京地区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相同。离职的有。

以上提到的补偿标准“本人工资”,一般指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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