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元买了一套房子?”江苏无锡,男子以520元的价格拍卖获得了一套80平米的二手洋房,喜出望外的他立即联系拍卖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拍卖公司却要悔拍,愿意违约赔偿成交价的5%,即26元,这让男子非常愤怒!

据悉,张先生想买一套房子,奈何囊中羞涩,听说法拍房便宜,抱着捡漏的心态准备在拍卖网上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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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晚上,张先生突然看到有一套80平米左右二手洋房在网上挂拍,再一看价格,张先生简直不敢相信,拍卖起步价只有520元。

张先生知道这是一个好机会,当即报名参加了拍卖。

出乎意料的是,张先生真的以520元的价格拍下了这套房子,这让张先生兴奋的睡不着觉,连忙准备过户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可是几天后,当张先生询问拍卖公司如何过户时,却被告知这套房屋不能交付,拍卖公司要悔拍,按照规定退还成交价520元,并赔偿成交价5%的违约金,也就是26元钱。

这让张先生不能接受,“我花520元钱拍到的房子凭什么不给我?就跟我买彩票一样,好比我2元钱买个彩票中了500万,你跟我说退我2元,我怎么可能接受”。

拍卖公司表示,该房屋网页属于私域展示,不参与拍卖,并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第一是退还成交价520元并赔偿26元;第二是给予6.8折的购房优惠。

对此,网友表示,“手机号都能拍卖卖出2600多万元的天价,凭什么不能用520元买一套房子?支持张先生!”

也有人表示,“有可能这套房子是给特定人拍卖的,没想到让张先生捡了漏。”

那么从法律上,本案该如何定性?

根据拍卖法第4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0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依法交纳保证金,依法依规参与拍卖活动,但拍卖公司悔拍的行为显然并未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拍卖公司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会交付房屋,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拍卖公司表示愿意承担5%的违约金,但26元的赔偿远远不足以弥补张先生失去拍卖房屋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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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如果张先生如约拍卖获得二手洋房,其获得的收益非常之高,现在拍卖公司悔拍导致张先生无法获得该房产,那么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拍卖公司因违约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

但无论是赔偿26元的违约金,还是6.8折的购房优惠,都远不能弥补张先生的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