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巴南区应急局公布《巴南花溪“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6月25日4时31分许,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渝AAF1*65*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土桥永辉超市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62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罗某芬,渝AAF1*6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女,42岁,准驾车型为“C1”类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道路运输类别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9年5月23日。经调查,驾驶人罗某芬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姜某芬(死者),行人,女,70岁,汉族。

【事故车辆情况】

渝AAF1*65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取得《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7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某民,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20号,经营范围:巡游出租客运,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5日4时31分许,罗某芬驾驶渝AAF1*65号小型轿车,沿红光大道由理工大学方向往渝南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土桥永辉超市路段时,撞到车行方向从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姜某芬。

事故发生后,罗某芬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20”“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姜某芬送往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姜某芬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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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重庆市巴南区政府)

【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AAF1*6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某芬,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停车让行,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姜某芬撞到。

罗某芬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罗某芬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罗某芬,渝AAF1*6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区公安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单位,对公司内出租汽车的主副驾驶人管理不到位。渝AAF1*65号小型轿车主驾驶人未向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备案副驾驶人罗某芬,导致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渝AAF1*65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人是罗某芬不知情,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建议由区交通局移交市交通局依法处理。

巴南花溪“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整理:张秀敏

审核:郭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