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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4年5月份(截至5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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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埇桥区宿永路西二铺镇路段;

2、埇桥区G344国道431KM+550M处;

3、埇桥区S229省道灰谷镇至栏杆镇路段;

4、泗县G343国道草沟镇瓦韩村路段;

5、砀山县S401省道玄庙镇王集村路段;

6、灵璧县汴河路与文豪路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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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简要案情:2024年5月5日15时许,当事人杨某玉醉酒后驾驶粤GN***B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县祖楼镇中学东路段时,与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曹某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载朱某茜)发生刮碰,造成朱某茜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玉驾车逃逸。

原因分析:当事人杨某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杨某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且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曹某芳、朱某齿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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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要案情2024年5月1日16时29分许,当事人杨某平驾驶豫SZ***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砀山县01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寨镇洪楼村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当事人徐某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毁及当事人徐某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杨某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徐某君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无灯控路口未让有标志标线的一方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杨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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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要案情:2024年5月25日18时56分许,当事人孟某谝驾驶皖LH***5号小型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宿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池村路段处右转弯时,与当事人欧某丽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丽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孟某谝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孟某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欧某丽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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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简要案情:2024年5月8日07时55分许,当事人王某红无证驾驶无号正三轮摩托车沿S406省道埇桥区白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9KM+510M处,超越同方向在前由当事人王某毛驾驶的皖L6***0号小型轿车时,与相对方向当事人王某祥驾驶的皖L5***6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之后王某红驾驶的无号正三轮摩托车又与王某毛驾驶的皖L6***O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红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红无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超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某祥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毛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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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简要案情:2024年5月19日14时32分许,当事人高某光驾驶皖LX***Y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宿马园区江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宿州大道南侧变更车道时,与当事人刘某少驾驶的皖LT***5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薇、李某尔)沿江东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微、李某尔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高某光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原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高某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少、李某薇、李某尔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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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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