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难度极大。实践中经常出现具有精神疾病的妇女或自愿或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此种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刀切为强奸,或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呢?
允道刑事团队根据办案经验总结,与具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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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与患有精神病先天痴呆症的妇女发生关系的情况。
此种情况,由于患有精神病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其承诺无效。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对方“同意”,也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无法知晓或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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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分析与患有间歇性的精神病的妇女发生关系的情况。
此种情形,由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会处于精神正常状态与精神不正常状态两种情形,所以需要分别讨论。如行为人与妇女发生关系时,妇女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则妇女属于缺乏正常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的状态,其承诺无效,行为人与其发生关系,将会涉嫌强奸罪。但如果妇女处于精神正常状态,此时妇女不属于缺乏正常认识能力与意识能力的状态,其愿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与正常妇女的承诺并无区别,所以此时经过妇女本人同意与之性交,不会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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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分析与患有精神病的妇女结婚后发生关系的情况。
此种情况,并不要求行为人与妇女存在法律婚姻,只需要行为人与妇女存在事实婚姻即可。存在婚姻关系,行为人与妇女共同生活,虽然与妇女发生关系,但实际上由于行为人的照顾,妇女在社会上生存的能力大大增强,此种情况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不过如果行为人仅与妇女具有性生活而没有其他方面的共同生活,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
叶斌 律师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截至2023年,叶斌律师已执业15年,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研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娴熟,在诈骗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已成功办理400多件取保、缓刑、无罪、罪轻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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