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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后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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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条例》是安康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长效化的新阶段。在定制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走访、座谈、网络、实地调研等方式,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和执法部门意见建议150余条,确保《条例》从内容到形式上符合市委要求,契合人民群众的期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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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条例》共五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出行、维护城乡社区文明、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校园文明、网络文明等九个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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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文明立法行为,形成常态有效机制,《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务和服务窗口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先进典型的表彰激励机制。同时,对相关法律责任采用转致适用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和依据,促进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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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上,安康市人大法工委、 安康 市委文明办、 安康 市城管执法局、 安康 市卫健委、 安康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起草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及实施后如何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如何依据《条例》促进文明出行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等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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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奕涵

编辑:浩南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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