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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 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 基础性工作 如何织密“防护网” 筑牢“警戒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有了答案 你知道吗?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它共7章68条,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几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呢别着急我们先看案例再说法

不良行为有多危险?

1抽烟是“酷”的代名词,逃学是“帅”的注脚……如果未成年人将不良行为视若无物甚至“主动接近”,那么后果将是很严重的。

17岁的小李和小高沉迷于网络游戏。暑假期间,他们几乎每天泡在网吧,为筹集上网费用,他们最终选择铤而走险,连续两次潜入同一住宅内疯狂盗窃,总价值超过五万元。他们的行为最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最终被判处实刑。

2不仅网络会让人沉迷,那飘飘然的电子烟同样可能会把人推入犯罪深渊。

未成年人姜某吸“上头电子烟”上了瘾,且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某日凌晨,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姜某,称欲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双方的交易在秘密的情况下完成,涉案金额1700元。没想到的是,姜某不久后便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黄、赌、毒会损害身体健康,破坏社会和谐,未成年人真是一点都碰不得!

未成年人天天有一次上网时,偶然看到“澳门某某娱乐城”的广告,出于好奇的他,试着玩了几把后沉迷其中。刚开始天天赢了几千元,但后来越输越多,后来他便开始用盗窃钱物来作为自己的赌资,涉案金额达5000余元。最终,天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护青春,相伴成长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因为家庭教育方式不正确可能是受到同伴影响也有可能是孩子自身的因素……应该如何预防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就像与前文说的那几件案例一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常常与不良行为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防微杜渐、分级干预的角度上,给出了具体方法。首先,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那么,什么是不良行为呢?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如果不良行为进一步升级,就成为了严重不良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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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干预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呢这些重点值得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于学校来说,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编辑:刘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