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离婚时已签订协议

确定一套房屋的归属权益

拆迁后男子与儿子分得两套房

前妻竟私自收楼

番禺法院对这案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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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起初离婚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套四层自建房的归属权益,其中两层归男方所有,两层归儿子所有。然而,该房被拆迁后,分得两套回迁房却被前妻自行收楼,还拿走了房屋钥匙。因协商无果,男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文某金与朱某仪于2016年8月31日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屋(四层自建房)

第一、二层归文某金所有,第三、四层归儿子文某贤所有。

之后,该房屋被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该房屋回迁面积为220平方米,选定两间回迁房,分别为回迁房1与回迁房2。

2020年12月,

朱某仪隐瞒文某金,在未与文某金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收楼手续,收取房屋钥匙。

文某金多次与朱某仪协商房屋分配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回迁房1归其所有,朱某仪将该房屋交付其使用。

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文某金与朱某仪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某金、朱某仪和儿子文某贤同意回迁房1归文某贤所有;

二、文某金有权无偿居住上述房屋,直至文某金终老。书面居住权合同由文某金、文某贤另行协商签订。文某贤在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之日起1个月内,应配合文某金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院指出,本案虽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经法官充分和谐,找准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文某金与朱某仪均情愿在有生之年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子文某贤,但文某金又心生老无所居之顾虑。

居住权的设立既保证文某金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不会出现年老时被子女赶出房屋而居无定所的局面,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